最近,北京一中院公布一起依據今年起實施的新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調查斷案,保障女性離婚時財產權益的案件。原告李女士起訴離婚時說,丈夫高某自稱名下的存款隻有10萬元,已無其他資產,李女士認為丈夫肯定不止這些財產,但自己也沒有其他渠道和能力知曉丈夫財產狀況,於是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財產線索的調查取證申請。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她丈夫年收入高達300萬元,並存在多筆大額支取現金的情況。最終,法院依據查明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財產,其中女方分得了60%。
案件中,法院是如何調查的呢?接到申請後,法院向高某任職的公司去函,詢問其工資基本收入、獎金等情況,並調取他工資卡賬戶明細,發現他年收入高達300萬元,高某之所以說自己隻有10萬元,很可能財產被轉移了。法官說這種情況還挺多的,離婚訴訟中,有不少夫妻存在一方對於另一方財產情況不完全掌握、信息不對稱等情形。若一方故意隱藏財產,另一方舉證不能,往往造成權益受損。
新修《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對方名下財產的,經過申請,法院應當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予協助。夫妻假如離婚,可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查詢對方名下的房屋、股權、銀行賬戶等財產信息。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申報財產是法定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時,這一方可少分或者不分。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任國勇 張冰晶
攝像 盧 婧
設計 肖 甜
剪輯 吳佳佳(實習)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