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男子再婚後買房生娃要求降低撫養費敗訴,法官:除非這樣情況才會支持……
2023-03-24 14:43

男子再婚後貸款買房,又生下了兩個兒子,以此為由打官司要求降低支付給與前妻生育女兒的撫養費……近日,煙台市牟平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駁回該男子的訴訟請求。

一位長期從事少年及家事審判的法官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對撫養費的數額作出了規定,除非當事人遇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等情況,否則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其降低支付撫養費數額的訴訟請求。

離婚5年,因女兒撫養費多次發生糾紛

2017年5月,吳斌與妻子李萍協議離婚,女兒(化名)紅紅當時隻有5歲。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紅紅隨母親生活,父親吳斌每月付給女兒撫養費2000元至18周歲止,孩子一次性大額支出超過5000元後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

此後,吳斌按約定支付了3年撫養費,但從2020年7月起,他開始拒絕支付撫養費。2021年12月,經由煙台市牟平法院調解,吳斌與李萍達成協議,由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間的撫養費3.6萬元;每月30日前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紅紅獨立生活時止。

2022年10月,吳斌以生意收入銳減、財務狀況惡化、還貸支出遠高於收入、再婚再育等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費為1200元。

而李萍作為紅紅的法定代理人則認為,吳斌所稱的經濟困難是因為其再婚後貸款購買住宅房屋和商業門市房各一處,實際上是其生活水平提高導致的,這不是降低撫養費的法定理由。

再婚後貸款買房又生娃,認為經濟壓力大

那麼,吳斌是否可以以目前的生活狀況為由,要求降低每月支付的撫養費呢?

對於這個問題,牟平法院表示,當初離婚時,吳斌與李萍在協議中約定撫養費金額為每月2000元,法院於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也未對該金額作出變更,可見該金額係吳斌對自己的經濟負擔能力、撫養子女能力等多方麵因素綜合考量後,與對方協商一致的結果。

因此,民事調解書合法有效,並已產生法律效力,對吳斌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對於吳斌自述目前經濟壓力大的理由,法院調查獲知,吳斌於2018年再婚,當年貸款購買了一處大麵積住宅房屋,又於2020年貸款購買大宗商業用房一處,他再婚後又先後生育了兩個兒子。

為何不支持訴請?法院詳細說明原因

最終,法院認定吳斌應遵守的離婚協議以及2021年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中對撫養費所作的約定,其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應予以支持。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對於為何沒有支持吳斌提出的訴訟理由,牟平法院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說明。

該院法官表示,首先,吳斌作為紅紅的父親,明知每月要支付撫養費的情況下,仍貸款購買大宗房產,表示其確信有能力負擔該些費用。吳斌以在後行為對抗在先法定義務,不合情理亦於法無據。

其次,吳斌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並未以是否再婚再育作為考量來計算撫養費金額,現以再育兩子要求降低紅紅的撫養費,理由不當。

再有,吳斌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經濟收入水平發生不良變化,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身體狀況發生明顯不良變化,導致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況。

撫養費數額有規定,法院一般不支持降低

“在司法實踐中,像該案中這樣離婚父母非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要求降低自己每月應支付撫養費的情況較為少見,而且法律法規對於這種情況尚未作出直接規定”,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

“不過,相關司法解釋中對離婚後非直接撫養一方應付撫養費的數額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南京一位長期從事少年及家事審判的法官告訴記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該法官表示,除非當事人遇到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等情況,否則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其降低支付撫養費數額的訴訟請求。

對於這起案件,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認為,法院通過司法裁判,向社會大眾明確了能否降低撫養費的裁判規則。“可見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防範當事人故意增加消費造成自己支付能力下降這兩個方麵看,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撫養費的給付,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收入變化、本地生活水平提高等,才是人民法院考慮增減撫養費的主要因素。”(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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