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公益性公墓的供給 新《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下月起施行
2023-03-29 14:46

揚子晚報網3月29日訊(通訊員 盛敏崢 記者 董婉愉)加大公益性公墓供給,推進節地生態安葬;倡導文明祭掃新風,更好保障“逝有所安”。殯葬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加強和規範公墓建設和經營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體措施。記者今天從江蘇省民政廳獲悉,新修訂的《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於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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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共有25條,涉及我省公墓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監督管理以及相關活動。近日,江蘇省民政廳社會事務處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原《江蘇省公墓管理辦法》1989年施行以來,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殯葬服務發展的現實需求。主要原因是: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原《辦法》對農村公益性公墓和城市經營性公墓的分類已經不能提供充足的墓位供給,未來公墓的規劃建設重點需要擴大到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及公益性的骨灰堂,通過彰顯公墓的公益性屬性以及擴大公墓供給的方式,滿足人民群眾殯葬需求;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是近年來殯葬改革的重要方向,原《辦法》尚不能體現國家節地生態安葬的基本導向,在公墓建設麵積、生態安葬地建設、倡導人民群眾綠色生態殯葬新風上缺乏相應的製度引導;原《辦法》不能有效回應人民群眾對殯葬管理關心的熱點問題。諸如墓位價格的規範問題、墓位使用期限問題、公墓經營單位管理問題等,都需要《辦法》予以明確回應等。

《辦法》明確,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要擴大公益性公墓供給,將公益性公墓從之前限定在農村地區擴大到城市範圍;公益性公墓根據服務逝者的區域範圍由縣(市、區)、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營性公墓由設區的市民政部門審批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辦法》規定,要推進節地生態安葬,獨立墓位占地麵積不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麵積不超過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規定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麵一米。

在費用方麵,《辦法》明確,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合同,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20年。

新《辦法》在多個條款中踐行綠色殯葬文明新風,規定獨立墓位占地麵積不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麵積不超過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應當使用臥式墓碑。倡導經營性公墓使用臥式墓碑;經營性公墓使用豎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麵一米。新建公墓生態安葬區域占公墓建設用地麵積不低於30%。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不改變林地、草地用途,保證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態安葬地的複合利用,但不得建設任何永久性設施。

規範公墓運營和管理。《辦法》規定,公墓墓葬費實行分類定價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經營性公墓墓葬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禁止炒買炒賣墓位,除為特殊人群預訂墓位外,公墓單位應當憑死亡證明或者遺體火化證明提供墓位。在公墓內安葬骨灰,公墓單位應當與辦理人簽訂骨灰安葬合同,明確墓葬費、管理費、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權利義務。墓位使用周期不超過20年。辦理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不得自行改建墓位。在公墓管理方麵,要求公墓單位應當使用全省統一印製的公墓安葬證書、骨灰安放證書,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墓設立憑證等內容,建立墓位銷售管理檔案,按照審批權限向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民政部門監督檢查。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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