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開具離職證明也不停社保,老東家如此“厚愛”也違法
2023-05-14 18:31

揚子晚報網5月14日訊(通訊員 揚法宣 記者 陳詠)明明已經從公司離職,對方卻拒絕開具離職證明,仍為其交納相關社會保險,影響入職新公司。老東家如此“厚愛”,愁壞了市民小王。小王訴至法院,該如何判決?14日,記者從揚州中級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

兩年前,小王入職A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時間後,小王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並按規定辦理了交接手續。但是公司在未告知的情況下,仍為小王繼續繳納社會保險。之後,小王欲入職B公司,被要求出具與上一家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小王找到“老東家”A公司,對方卻拒絕了這個要求。B公司也因此未能聘用小王,小王倍覺鬱悶。不久,小王又將另一家公司的入職offer提供給A公司,明確表示自己需要離職證明才能成功入職,可仍然遭到了A公司的拒絕。多番求助無果之後,小王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後,出具離職證明即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因A公司未及時為小王辦理離職證明,導致小王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入職手續,影響了小王的再就業權益。小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因A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致其產生了工資損失,對於該部分損失A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A公司應支付小王因此產生的收入損失。

法官表示,為防止就業人員同時兼任兩份以上工作,或者擔心就業人員和原單位還有未了結的涉及勞動關係的事宜,用人單位為避免風險會要求就業人員提供離職證明。因此,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再次求職的有效憑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後,出具離職證明即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如不履行此義務,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界人士稱,本案提醒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履行。對於勞動者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相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出具,亦可通過法律程序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如因用人單位未出具離職證明而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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