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元三次購買“特價水果”,然後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索賠3000元
2024-07-18 19:36

很多超市都會推出“特價水果”,主要是一些上架時間有些久、品相不太好的水果,並因“超低”的價格打動消費者。於是,在水果品相、價格和質量之間,消費者就需要做出選擇。無錫消費者孫某,花20元連續購買這樣的“特價水果”後,選擇索賠三千元,但沒有獲得法院支持,這是為何?

消費者孫某,在無錫市錫山區一家超市購買了6個“打折蘋果”,也就是所謂的“特價水果”共計11.16元。第二天,他就向超市反映蘋果腐爛,超市當即退還了貨款。退款當天,孫某又花費3.73元在該這家超市的打折區,購買了10個芒果。20分鍾後,孫某向消協電話投訴舉報芒果腐爛,並要求賠償。因雙方訴求差距太大,消協沒有調解成功。

不久後,孫某向錫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就在開庭當天,孫某又在該家超市花5.63元購買了6個打折蘋果,表示這些蘋果也是“爛水果”。至此,孫某以三次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水果為由,向超市索賠3000元。

超市方麵稱,孫某購買的蘋果和芒果是超市蔬果折價區的袋裝水果,蘋果因磕碰有損傷,芒果因擠壓或采摘時根部汁液流到表皮導致黑斑,但不影響食用。超市在折價區設置了提示牌,提醒顧客謹慎購買,而且折扣區水果包裝使用的是透明包裝袋,不影響顧客查看水果情況。孫某三次購買這些水果,純屬故意,因此不同意賠償。

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孫某所說的“爛水果”,是不是法律上所說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壞水果”。法官稱,《食品安全法》對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法律後果有明確規定。

而對於哪些食用農產品不能銷售,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根據其特有的自然屬性進行了特殊規定,一是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二是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均不屬於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孫某購買的“折價水果”,超市使用了透明袋包裝銷售,孫某應當預見到水果有一定瑕疵且可以直觀觀察水果外觀。根據孫某提供的前兩次所購水果照片以及第三次所購蘋果實物,這些折價水果不屬於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據此,法院最終駁回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法條鏈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情形的判定:由於食用農產品所特有的自然屬性,使其具有不同於其他食品的特點,消費者在購買時應對產品進行外觀的基本辨識,購買後需經挑揀、清洗或加熱等再加工處理後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過挑揀、清洗等方式,能夠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證食用安全的食用農產品,像果蔬類產品帶泥、帶沙、帶蟲、部分枯敗等和水產品帶水、帶泥、帶沙等,均不屬於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等情形。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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