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頭條】法院再審改判“打球被貓絆倒致殘案”,明確何為流浪動物飼養關係
2024-07-24 20:33

7月24日,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打球被貓絆倒致殘”案再審宣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撤銷該院此前作出的由流浪貓投喂者肖某賠償24萬餘元的生效判決,認定肖某與流浪貓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關係,改判由原審被告羽毛球館經營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19.2萬餘元,原審被告肖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4.8萬餘元。再審宣判後,法院就傷者是否因涉案貓受傷、原審被告是否係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等社會關切問題進行了回應。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當我們堅持用愛心和責任心去投喂流浪動物時,才能實現在給流浪動物一個家的同時讓我們的社會更加溫暖和諧。”

男子打球摔傷起訴流浪貓投喂人

球場教練原審被判賠償24萬元

2023年4月,吳某與幾名同事前往位於上海市閔行區的一家羽毛球館打球。吳某在跳起接球時受傷,後被送到多家醫院治療,共住院20多天。經鑒定,吳某右脛腓骨下端內踝、後踝骨折、斷端明顯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該球館教練肖某平時在球館外喂養流浪貓。吳某稱,自己當時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導致摔倒受傷。他認為,該球館教練肖某平時在球館外喂養流浪貓,是這隻貓的飼養人,球館經營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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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導致吳某受傷的流浪貓

對此肖某辯稱,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受傷和貓有關,原告所述的貓也並非其飼養,自己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球館的經營公司也表示,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

據悉,事發時羽毛球館的監控已壞,未能拍下當時的情況,而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之間也多有不一致之處,給法庭對事實的認定帶來了困難。最終,法院認定原告肖某受傷原因是在打羽毛球過程中踩到貓所致,貓為肖某飼養。

據此,閔行法院於今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肖某賠償原告吳某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4萬餘元。被告球館經營公司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營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肖某追償。

一審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於2月23日生效。但這一判決在網上傳播後,引發了巨大爭議和大量討論。

法院“自啟”再審程序較少見

代理律師提交新證據

6月5日上午,閔行法院開庭再審該案,各方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根據閔行法院此前發布的消息,庭審中,合議庭結合各方訴辯稱意見,組織當事人圍繞所爭議的原審原告的受傷是否與涉案貓相關、涉案貓是否為流浪貓、是否構成飼養關係以及相應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均充分舉證並發表了意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再審程序的啟動不同於一般再審案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裁定再審的方式。根據閔行法院3月27日發布的案件情況通報,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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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的情況通報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樣的再審啟動方式在實踐中非常少見,法院敢於自我糾錯的做法值得肯定。”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表示。

再審階段,山西雲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琨為肖某提供了公益代理。他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其提交了一份新的重要證據。

劉琨表示,根據傷者吳某陳述,自己在場上跳起接球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導致摔倒受傷。而被指致人受傷的這隻貓第二天再次出現後身上並沒有問題,為了避免再發生意外,球館老板將這隻貓送往一家寵物店,店員亦證明貓的身上沒有發現傷情,“如果當時他踩在了這隻貓的肚子上,與這樣的結果肯定是有矛盾的。”劉琨稱,法院再審時對這一證據線索進行了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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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再審開庭,圖為被告肖某和代理律師

他告訴記者,即使導致吳某受傷的流浪貓確是肖某平時投喂的那隻,事發時肖某並不在場,這隻貓並不是肖某領入館內的,而是處於一種自由的狀態。因此,肖某對流浪貓並未達到一定的占有和管控程度,其不應被認定為《民法典》中規定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而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劉琨還指出,因為當時球館監控壞了一直沒有維修,因此未拍下事發時的現場情況,導致案情查不清楚,球館應承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相應責任。

再審認定未形成飼養關係

判決球館與教練按8:2分擔責任

7月24日閔行法院對該案再審宣判,肖某因遠在廣東老家,未到庭參加。劉琨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事發後肖某回到老家廣州潮汕,目前繼續從事羽毛球教練的工作。“一審剛宣判時,麵對24萬餘元的賠償判決,他的壓力非常大,有一段時間情緒很低落。後來網友們對他鼓勵很多,家人也支持他,現在他已經慢慢恢複,期待著再審能有一個好的結果。”

閔行法院再審認為,本案原審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依法予以糾正。法院認定,肖某與流浪貓未形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關係,經營公司違反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肖某給有安全要求的yabo2020 運動場館引入了危險源,二者對吳某的損害後果均具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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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該案進行再審宣判

法院表示,公司作為羽毛球館的經營者、管理者,在發現有教練投喂貓的情況下,予以放任、疏於管理,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在貓進入球館後,未能及時發現也未及時予以驅離,導致損害的發生。綜上,經營公司對於吳某的損害後果發生具有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而肖某作為羽毛球教練,應當知曉羽毛球館的安全性要求,但其在緊鄰球館東門的區域投喂涉案貓,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涉案貓的生活行動習慣,增加了涉案貓進入球館的風險,且涉案貓進入球館,給球館內的正常羽毛球運動增加了異常風險。因此,肖某對於吳某的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並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確定對吳某的合理損失由經營公司承擔80%,肖某承擔20%。

閔行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撤銷該院原審民事判決;經營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2萬餘元;肖某賠償4.8萬餘元。

法院公開回應社會關注問題

明確飼養人和管理人構成要件

再審宣判後,閔行法院就該案中引發社會關注的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

對於吳某是否因涉案貓受傷的問題,法院表示,結合在案證據、證人證言及各方當事人關於事發具體過程的陳述,根據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相關標準,可認定吳某係在打羽毛球過程中因踩到貓受傷這一事實主張具有高度蓋然性,進而認定其事實主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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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該案再審開庭

對於肖某是否係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問題,法院首先明確,“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和管理人應具備對動物進行實際飼養等關心照料行為以及對動物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和控製這兩個構成要件。”而根據在案證據,雖然肖某有購置貓糧、在相對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貓、為涉案貓起名等行為,但是,從對涉案貓排他性的支配和控製角度來看,肖某投喂涉案貓的地點在球館東門外的廁所門口附近,屬於開放式公共空間,並未實現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對於涉案貓何時來去,去向何處等行動軌跡和活動範圍並未管控,故肖某並不能因投喂等行為而被認定為涉案貓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被告教練考慮是否上訴

法院:用愛心和責任心投喂流浪動物

7月24日中午,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再次聯係上劉琨律師。對於再審判決,他認為法院明確了構成法律上飼養關係的標準,並對該案情形作出了清晰的認定,因此很有可能成為一個示範性的案例。但他同時表示,法院再審過程中,“認為肖某‘引入危險源’具有一定的過錯,而危險源並不是一個清晰的法律概念,缺乏具體的評判標準。”因此,他與肖某正考慮是否提起上訴。

流浪貓喂養及傷人引發糾紛,是一個社會長期討論的話題,這也是該案具有如此高的關注度的原因之一。該案的再審結果,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哪些意義?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與以往流浪貓傷人引發的糾紛案件不同,本案的再審判決未局限於對當事人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進行認定,這避免了偶爾投喂或救助流浪動物的愛心行為給當事人帶來法律上的無過錯責任。不過,由於投喂流浪動物也會引起動物活動範圍、生活習性等變化,並可能進一步產生了致人傷害的結果,本案將投喂人作為共同侵權責任人,酌定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認知。

“再審從球館經營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中各方的過錯來進行認定和判決,適用共同侵權的過錯責任法律規定,判定球館經營者承擔主要責任,這也提醒了相關經營者應更加注意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徐旭東表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閔行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公司作為羽毛球運動場館的經營者,為前來消費的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運動環境是其法定義務,其應當通過優化管理、規範檢查、控製危險等措施,及時發現、有效阻斷經營場所內的危險源。而投喂人應當在為動物獻愛心的同時兼顧到公共安全和他人權益,避免自己的行為超越合理限度,進而對公眾和他人造成不當影響。“當我們堅持用愛心和責任心去投喂流浪動物時,才能實現在給流浪動物一個家的同時讓我們的社會更加溫暖和諧。”

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編輯|張冰晶

剪輯|萬惠娟

主編|陳迪晨

圖片、視頻素材: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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