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借給朋友十多張信用卡被欠70餘萬元,律師:麵臨民事和刑事雙重風險
2024-07-25 21:08

生活中,一些人礙於親戚、朋友的情麵或為了獲得利息,會將自己的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日前,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此引發的糾紛案件,該案原告在十多家銀行辦理信用卡交給朋友保管使用,最終因對方一直未還款,隻得自己“墊付”了70餘萬元。法院在判決中支持了原告要求對方返還本金的訴訟,但未支持雙方之間約定的利息。律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將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與自有資金借貸存在著本質不同,且麵臨民事和刑事的雙重法律風險,應當引起警惕。

辦理十幾家銀行信用卡,交給朋友使用

劉偉與吳斌(均為化名)是多年的好友,吳斌做生意時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時,就會向他借錢,但劉偉有時也沒有多餘的資金。於是,吳斌便慫恿劉偉辦理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從銀行刷錢出來再借給他。

吳斌時不時就要向劉偉借錢,於是他提出幹脆把信用卡放在自己這裏,由自己刷自己還,省得劉偉操作麻煩。吳斌稱大家都是兄弟,自己一定不會影響對方的銀行征信。

自2020年開始,劉偉陸續將自己名下十多家銀行的信用卡交給吳斌使用。剛開始時,吳斌還能在每月的信用卡賬單日準時還錢,但後來劉偉開始頻繁收到各家銀行發來的催款信息。


由於擔心影響銀行征信記錄,劉偉無奈之下隻能自己先向銀行還款。兩年下來,他已經為此“墊付了”70餘萬元信用卡還款。在劉偉的強烈要求下,吳斌出具了一張70萬元的借條,並約定按月利率1%的標準支付利息。

時間很快到了2024年,吳斌仍拒不還款,忍無可忍的劉偉起訴至思明法院。他稱自己拿到借條後又替吳斌還款20萬元,現要求吳斌返還90萬元,都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返還本金,利息隻能按LPR支付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偉向多家銀行償還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共70萬元,與吳斌出具借條上的借款金額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兩人成立借貸關係。但劉偉出借的資金並非自有資金,而是信用卡內的資金,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因此兩人的借貸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

既然合同無效,那麼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對於劉偉要求的對方返還70萬元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同時,因借條被認定無效,借條中關於利息的約定也隨之無效,故劉偉要求對方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吳斌占用資金,確實給劉偉造成損失,因此法院判令吳斌按起訴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業拆借中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標準向劉偉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對於劉偉自稱另外替吳斌償還的信用卡欠款20萬元,由於其未能證明這段時間其名下的信用卡是吳斌在使用,且吳斌也沒有再出具書麵憑證予以確認,因此法院對於該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引發糾紛並不少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在現實中,信用卡的轉借往往發生在家人、戀人、朋友、同學、同事等之間。一些人往往礙於情麵或為了獲得較高的利息,將自己的信用卡給他人使用,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並不少見。近日,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也發布了一則此類案例。

王某因資金周轉向張某借款,張某將其名下一張信用卡借給王某透支使用,透支金額共計12萬元。後王某無力還款,張某擔心出現征信問題,將信用卡收回並自行償還了欠款。與此同時,王某向張某出具了借條,寫明“今借到張某現金12萬元”,並約定了還款期限。由於王某一直未履行借條還款承諾,張某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12萬元,並按月息1.5分支付利息。

平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雙方產生的借貸關係屬於“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情形,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但對於張某要求對方按每月1.5分支付利息的主張,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借款不能產生合法利息,因此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酌定王某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業拆借中心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張某占用期間的利息。該案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

>>律師說法

警惕陷入民事和刑事雙重法律風險

那麼,這兩起案件對於一般人而言,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法律問題呢?

“自有資金借貸和信用卡資金借貸存在著本質不同”,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斐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自有資金的借貸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利息隻要不超過同期LPR的四倍就受到法律保護。而用信貸資金出借,因違反強製性規定,借貸行為是無效的。使用信用卡資金出借,實際由出借人背負了對銀行的全部債務。

馮斐表示,需要強調的是,信用卡的利息是由出借人自己承擔而非對方承擔。一旦對方沒有能力償還,出借人將被金融機構進行追償,陷入民事和刑事的雙重法律風險。

從民事角度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即使簽訂借條時約定利息也是無效的。法院通常會裁判對方返還取得的財產也就是本金部分,並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成本按同期LPR計算。也就是說,信用卡利息高於同期LPR部分實際將由出借人自身承擔;如果對方已承擔了信用卡利息,那麼多支付的利息也將予以折抵。

從刑事角度講,轉借多張信用卡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此外,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他人,還有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因此,當遇到親屬、朋友借款時,一定要量力而行。不要使用信用卡資金,更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保管,避免讓自己陷入風險。”馮斐表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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