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金凰百億假黃金案中的金融機構:風控人員曾多次提示風險,高管被判刑後上訴
2024-07-28 10:06

5月28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金凰)、武漢金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渤銀投資谘詢有限公司及賈誌宏等18名被告人合同詐騙、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占、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依法公開宣判。

在這場兩百億級的假黃金詐騙案中,金融機構扮演著關鍵角色。他們多數淪為受害者,也有部分人扮演了並不光彩的角色。

如此數額巨大的貸款項目,是怎麼審批通過的?向來強調風控的金融機構,為何在放貸前沒能發現“假黃金”?其中一家金融機構此前的一審信息,提供了不少注腳。

在“百億假黃金案”宣判之前,早在2023年12月,時任東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信托)總經理陳英一審因“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訴判刑14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東莞信托向武漢金凰發放貸款34億元,目前仍有28.66億元沒有歸還)。

澎湃新聞獲得的判決書稱,2018年12月入職東莞信托的陳英,通過參與相關會議“個人力排眾議,違反國家規定強行力推”了與武漢金凰包括2018年8月,9月以及2019年1月的三筆貸款發放,屬於個人意誌的體現,其以自然人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陳英當庭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東莞市中院審理。

武漢金凰原合作方“帶項目”投奔東莞信托

澎湃新聞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認為,2018年6月,被告人陳英擬任東莞信托有限公司總經理(實際入職是2018年12月25日廣東銀保監局(粵銀保監複〔2018〕21號)核準其總經理任職資格),將武漢金凰融資項目引入東莞信托,後東莞信托與武漢金凰簽訂合作協議,分別在2018年8月10日、2018年9月26日、2019年1月23日,以項目“泰信”、“鼎信”、“宏信”開展融資,武漢金凰以提供相應數量黃金作為貸款質押擔保,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下稱人保武漢分公司)對質押黃金質量、重量進行承保,先後發放10億元、16億元和8億元,合計34億元貸款。

對此,陳英在一封上訴狀中否認引入武漢金凰一事,稱該項目是程萬裏介紹的。

澎湃新聞看到,在陳英案中,程萬裏被描述為“陳英團隊成員”(其因經濟犯罪被另案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2007年,長安信托引進原中信銀行高管崔進才擔任總裁;崔進才到任後,陸續有多名原中信銀行成員加盟長安信托,其中就包括副總裁陳英、武漢公司總經理程萬裏等。

程萬裏與武漢金凰的實控人賈誌宏相識較早。這裏要說到2016年武昌魚被舉牌事件。

長安信托一位人士告訴澎湃新聞,“2016年,賈誌宏要收購武昌魚,長安信托當時在二級市場也想有所作為,兩方加上宜昌政府就成立了長金投資,主要是為了舉牌武昌魚,程萬裏作為長安信托派出方經理。”

“舉牌後遭到中融信托的狙擊,賈誌宏損失1.29億,還被證監會罰了540萬,賈誌宏這個時候開始用黃金質押的方式向長安信托大量融資。”上述人士表示。

2017年,長安信托給金凰珠寶做了12億的保單質押融資。可查資料顯示,長安信托分別發行了長安信托金凰珠寶貸款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和長安信托金凰珠寶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及高達10億元的長安寧-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據前兩者產品介紹,兩筆募資均係用於補充日常流動資金,且均以黃金實行靜態質押,質押期間,不查庫、不開箱。

“2018年初,程萬裏與東莞信托接觸並商談市場化招聘入職的事宜,在這個階段,程萬裏向東莞信托介紹了武漢金凰項目。”上述長安國際信托人士稱。

陳英在上訴狀中表示,“程萬裏、黃曉雯(東莞信托原董事長)等人的證言都證實項目並不是我引進,在第一筆放款完成後,我都還沒(正式)入職。”

被指“力排眾議”強行力推

2018年6月,陳英擬任東莞信托總經理。

2018年7月,東莞信托與武漢金凰簽訂了52億元融資戰略協議。

公訴機關認為,陳英在第三次放貸前正式任命為東莞信托公司的總經理並履職,主導修改驗金方案並審批放貸業務,當然應對第三筆放貸8億元承擔刑事責任。雖在第一次、第二次放貸時陳英僅進入東莞信托公司並擬任總經理並未正式履職,但由於武漢金凰項目是陳英團隊推薦、引進到東莞信托,第一、第二次放貸時陳英已擬任總經理,根據東莞信托相關人員證言,均可證實陳英在第一、第二次放貸時均在積極推動貸款的發放並與武漢金凰公司溝通協調,並在有關會議上進行表態力推金凰項目。因此,上述三筆放貸的數額陳英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判決書指出,本案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主要體現在陳英個人力排眾議,違反國家規定強行力推與武漢金凰公司的貸款業務,屬於個人意誌的體現,作為單位的東莞信托並沒有違法發放貸款的主觀故意,違法發放貸款亦沒有體現單位意誌,不宜認定為單位犯罪,應以自然人犯罪追究被告人陳英的刑事責任。

記者試圖就這一判決分別采訪東莞信托和東莞中院,雙方拒絕接受采訪。

一位信托行業的高管告訴澎湃新聞,“信托行業發放貸款是一個及其複雜的過程,首先是業務部門的業務員發現了線索向部門彙報後,如果沒有其他負麵消息,經公司同意,業務員開始按照公司規定做盡調,形成完整報告後交由公司風控部門審查,風控部門審查有兩個程序,一個是風控專員個人預審、一個是風險決策委員會審查(由總裁或者風控副總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專業人員、合規部門、風控部等),所有委員都要發表意見,最終按多數表決通過為準,同時再根據項目大小,比如超過3個億(每個公司不一樣)還要經過總裁辦公會討論,然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這位高管表示,“從行業角度來看,陳英從5月(從長安信托)辭職到12月正式入職,其在東莞信托的公司連試用期都不算,像這種情況在公司是不能做決策的”。

對此,陳英在一份手寫上訴狀中指出:三筆涉案貸款中,第一筆其尚未入職,不是東莞信托工作人員,第二筆其雖已入職但並非總經理,不負責具體工作。第一第二筆貸款發放時,提出疑問的東莞信托工作人員從未向其彙報……“與工作人員討論及與人保協調修改第一筆和第二筆驗金流程等工作,本人從未參與(因身份原因不參與)。”陳英表示。

針對第三筆貸款,陳英表示:“我基於東莞信托整體意誌以及董事長黃曉雯意見,受黃曉雯委派前往武漢,召開在漢人員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對《討論稿》的修改。基於對人保保單的合理信賴以及尊重人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的獨立性,對主要應由人保負責的、涉及黃金質押驗金這一配套環節《討論稿》方案做出符合實際、符合責任分配的調整,是按照既定決議發放第三筆貸款。”

陳英是武漢金凰案中被判“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兩名信托公司人員之一。5月28日武漢中院宣判的案件中,原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業務部業務總監胡誌軍因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合並判了8年有期徒刑。

參與庭審的人士告訴澎湃新聞,胡誌軍被法庭認定的事實是,武漢金凰與北方國際信托約定的交接方式是庫對庫,在黃金交易所的庫提出黃金後直接送到銀行保管庫,這就要求胡誌軍跟車,但實際運送過程中,胡誌軍把車跟丟了並隱瞞不報,所以被認定“違法發放貸款”。

對於判決結果,胡誌軍當庭提起了上訴。

風控人員兩次提出檢測流程存在風險疑點

而從陳英的判決書可以看出,金融機構對黃金質押的模式確實存在疑問,東莞信托的風控人員就曾兩次對檢測流程提出了質疑。

“黃金+保單模式”是眾多金融機構上當受騙最主要的原因。

在操作流程上,武漢金凰將質押黃金存放在銀行保管箱內,但保管箱的鑰匙和密碼由信托機構來掌握,因此武漢金凰提出所有黃金質押物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這才有了保險公司對質押黃金的重量、質量進行承保的方法。

據了解,人保武漢分公司和大地保險湖北分公司都牽涉其中,人保武漢分公司總經理鄒大春因內外勾結,涉嫌騙取貸款罪已經被判刑。

盡管有了保險公司擔保,但東莞信托因為金額巨大,還跟人保武漢分公司作了特別約定。

保險公司保單顯示,東莞信托對保險責任範圍進行了擴展補充,約定“質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單及本特別約定清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增加了“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前未如實告知黃金質量和重量情況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條款。

這可能意味著,即使當時存在武漢金凰隱瞞“黃金為假”真相進行貸款詐騙的可能性,保險公司也要麵臨賠付。

公訴機關在判決書上提到,上述第一筆融資資金放款前,東莞信托曾對武漢金凰的還款能力及質押黃金真假性提出異議,並召開項目風險會議討論,會上陳英對風險事項向參會人員作出解答。

2018年8月初,東莞信托在與人保武漢分公司、武漢金凰辦理第一筆10億元融資的相應黃金質押手續,在黃金初檢及複檢的過程中,東莞信托風控人員提出檢測流程存在風險疑點,陳英在事項討論會上表態,公司在無法證實質押黃金為假的情況下,應該繼續推進項目,後東莞信托向武漢金凰發放貸款10億元。

2018年9月,東莞信托與人保武漢分公司、武漢金凰辦理第二筆融資資金16億元相應黃金質押手續,東莞信托風控人員在該次黃金質押檢測的過程中發現所質押的黃金存在掉包的嫌疑,遂製作彙報材料向公司報告並提出再次複檢的要求。

經陳英與武漢金凰溝通後,武漢金凰提供黃金進行複檢(非該筆貸款質押的黃金,檢測結果為真金),陳英認為該筆質押黃金由人保武漢分公司承保,保單具有效力,應繼續推進項目,後東莞信托向武漢金凰發放貸款16億元。

2018年12月,陳英正式被任命為東莞信托總經理並履職。

公訴機關認為,2019年1月14日,東莞信托人員到武漢與武漢金凰、人保武漢分公司商討黃金的質押流程,人保武漢分公司以已修改檢測規定為由,無法配合東莞信托實施新的驗金方案。2019年1月16日,陳英受東莞信托安排前往武漢處理無法實施新驗金方案的問題,並在東莞信托武漢業務部召開討論會議。在東莞信托職員堅持以公司新的驗金方案觀點的情況下,陳英授意職員按人保武漢分公司提出的意見執行,修改公司將要實施的《黃金質押流程及後續管理方案(討論稿),簡化了整個驗金流程,並在東莞信托《信托業務審批表》簽名審批,促成第三筆融資款8億元發放。

這也是公訴機關認為陳英“力排眾議”的體現。

騙局中的四個“第一”

一審判決書稱,陳英“無視國法,違反國家規定,未履行審慎義務,未對質押物進行嚴格審查,導致東莞信托向武漢金凰發放貸款34億元“。

需要指出的是,東莞信托是最早檢測出武漢金凰質押黃金有問題的金融機構。

2019年12月下旬,因武漢金凰當月利息拖欠,東莞信托以此為由宣布武漢金凰所有貸款提前到期,並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強製執行申請。2020年2月,東莞信托隨機抽取了武漢金凰質押的其中1根1公斤重量的金條去檢測。 送檢結果顯示,金條為假黃金。雖然金條表麵鍍金,但內部成分卻是銅合金,並非Au999.9足金。

陳英方代理律師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有證據顯示,在陳英的主持下,東莞信托在這個騙局實現了四個第一:第一個發現假黃金,第一個向人保索賠,第一個起訴人保,第一個刑事報案。”

2020年3月26日,人保財險總公司正式接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原告為東莞信托有限公司,被告為人保財險總公司和人保財險武漢分公司。此後其餘多家金融機構都進行了類似訴訟。

2021年7月6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涉案保單與賈誌宏涉嫌的刑事犯罪存在關聯為由,武漢中院裁定中止審理該保險訴訟。

隨著“武漢金凰”案的宣判,上述訴訟是否會繼續,一位涉案的金融機構的高管告訴澎湃新聞,機構仍在等武漢中院的通知。

一位法律界人士認為,“按照東莞信托和人保的合同,東莞信托的本息應該是有保證的,如果司法機關認定陳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就相當於承認東莞信托、陳英等人,在與武漢金凰的黃金質押貸款合同形成過程中存在法律層麵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及(2018)最高法民申61號判例的邏輯,可能將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理賠責任認定,影響信貸資金追回,反而會損害東莞信托的實際利益。”

多家信托選擇兌付

2020年6月30日,東莞信托發布《致投資者的一封信》說明其承辦武漢金凰融資項目初衷及後續處置,公司稱,“東莞信托協調機構資金實現投資者按期退出”,並稱“在展業的33年來,實現產品100%清算”。

東莞信托發布的2019年財報顯示,東莞信托全年實現營業收入 7.44 億元、淨利潤 0.77 億元,分別同比下降35.93%、85.09%,同時年報顯示公司自有貨幣資金為3.38億。

澎湃新聞獲得的另一份文件顯示,東莞信托在2020年2月至5月間三個金凰珠寶項目的受益權轉讓給了“東莞信托•金信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與東莞信托一樣,多家公司選擇了對涉及“金凰”的信托產品進行了兌付,比如民生銀行曾表示,“民生信托已協調大股東支持,對到期的投資人資金進行兌付”;長安國際信托則成為第三家選擇兌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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