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萬!4個“小編”把公司微信公眾號非法轉讓了
2024-08-08 21:42

公司微信公眾號投放大量與服務內容無關的廣告,不堪其擾的客戶向公司投訴後,公司才發現微信公眾號竟然在神不知鬼不覺中被遷移了主體。

公眾號投放大量廣告被投訴

A公司是江蘇南京一家新興的科技公司,經營業務包括為各地車管服務部門提供非機動車集中上牌係統。為方便服務,該公司注冊了微信公眾號,內嵌集中上牌係統,用戶可通過掃描二維碼關注微信公眾號辦理上牌業務,接收上牌通知等信息。

2023年5月,上牌業務合同期內,A公司接到合作客戶投訴反映,稱公眾號上投放了大量本地吃喝玩樂的文章、廣告,不符合粉絲關注該公眾號的初衷,影響了正常使用。A公司對在用的公眾號進行排查,發現有4個公眾號的主體已不是A公司,經查,發現了4名將公司注冊的公眾號進行銷售獲利的“內鬼”。

朱某是A公司的員工,因賭博欠下了巨額債務,在擔任公司新媒體運營人員期間偶然得知,微信公眾號粉絲有巨大的商業價值。而朱某發現,他掌握的公司多個微信公眾號都有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粉絲。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朱某在未經過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夥同同事張某、李某、趙某三人,將原本主體是A公司的微信公眾號賣給其他主體,粉絲隨之被遷移,4個公眾號銷售金額高達70餘萬元。

公司報警後,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對朱某等4人非法銷售公司微信公眾號的事實進行調查。

微信公眾號是虛擬財產

2023年6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拿到卷宗的那一刻,我內心既新奇又疑惑,微信公眾號竟然有這麼大的價值?被銷售的微信公眾號究竟能不能算財物?”7月25日,辦案檢察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2023年8月,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先後召開專家論證會、組織公開聽證會,從法學專家的專業角度和大眾的樸素正義觀兩個維度聽取意見。最終,該院經審查認定,微信公眾號及粉絲雖然以數字化形式存在,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投入了勞動、時間、金錢等資源,屬於企業的虛擬財產,應當予以保護。

“在前期的辦案中我們了解到,A公司是新興的科技公司,涉案的張某等人是公司的高層和骨幹員工,如何辦案才能既懲治犯罪又能最大程度減輕對公司的影響、挽回公司的損失,成為辦案的現實考量。”辦案檢察官介紹說。

追回損失4人被分層處理

2023年11月9日,檢察官實地走訪了A公司,了解到張某、李某、趙某三人均已全部退出違法所得,並且仍在公司的重要崗位工作,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起到了關鍵作用。但是,朱某不僅沒有積極退贓,竟還有截留公司廣告收入的行為。

為此,檢察機關指導A公司收集朱某截留廣告款的證據,以自行補充偵查與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相結合,最終成功追加認定朱某截留9.2萬元廣告款的涉案事實。

2023年11月28日,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朱某提起公訴。經綜合考量,該院對張某、李某、趙某三人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在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繼續跟蹤退贓情況,對朱某充分釋法說理,督促其在審判階段退贓並取得諒解,最終A公司損失的80餘萬元得以全部追回。據此,檢察機關同步調整量刑建議,建議法院對朱某判處緩刑,法院予以采納。

前不久,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某構成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退繳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案件辦理過程中,我們發現,A公司注冊的微信公眾號綁定的是普通員工的手機號碼,管理權限不明確,公眾號的延伸廣告業務也未形成明確的規定,員工隨意性很強,審核流程不透明,部分員工法律意識淡薄。”辦案檢察官表示,針對上述問題,今年初,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向A公司發出法律風險提示函,提出製定合規管理體係、完善內部監管製度等建議。

4月17日,檢察官回訪了A公司,跟蹤案後該公司經營發展情況,了解到公司在虛擬財產管理、責任分工、人員獎懲等方麵都建立了良好的機製。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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