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最近發布一則勞動爭議案例,高某某是某運輸公司員工,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向公司申請休三個月病假,並提交了某醫院出具的診斷結論為“憂鬱症”、建議休息三個月的診斷書,上麵加蓋了醫院診斷專用章。公司同意了高某某的病假申請,並向其支付了病假期間工資。後來,公司與某醫院溝通及查閱醫院官網,發現該診斷書上顯示的醫生林某為全科醫療科,並無出具“憂鬱症”的資質。公司認定高某某提供了虛假診斷書,以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解除了與高某某的勞動合同。
高某某不服,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勞動仲裁最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運輸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向醫院調查核實那份診斷書的真偽,醫院回函載明“印章不屬實......高某某在我院無掛號信息”。最終法院認為,某運輸公司係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依法享有病假、休息等權利的同時,也應遵守職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靠虛假診斷書“騙取”病假工資,該案中,公司與高某某解除合同時,也是征求工會意見的。據了解,雙方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代表不能解除。不誠信行為違反職業道德,就算用人單位規章製度沒有明確規定,但勞動者都應該遵守基本職業道德,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
策劃 陳迪晨
文案 張冰晶 任國勇
攝像 盧 婧 吳梓瑩(實習)
設計 李子佳
剪輯 黃 嫻 吳梓瑩 (實習)
校對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