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暴雨“圍牆”變“危牆” 砸壞相鄰車輛,誰該擔責?
2024-08-12 22:26

一場暴雨導致圍牆倒塌,砸壞相鄰停放的yabo80 ,是極端天氣引發的“天災”,還是管理不當導致的“人禍”?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徐州鼓樓法院依法審結了該起案件,最終,圍牆實際使用單位被判賠償10萬元。

圍牆倒塌砸壞相鄰車輛  保險公司賠償後代位求償

大雨滂沱,一堵老舊圍牆經過雨水的衝刷突然坍塌,碎石砸到牆下停放的車輛。由於車輛受損嚴重,車主向保險公司申報理賠,經保險公司評估認定推定全損,並賠償車主10萬元。賠償後,保險公司起訴A單位,認為該圍牆係A單位所有,故向該單位行使代位求償權。

庭審中,A單位辯稱其不是該圍牆的所有權人,該圍牆是先前單位修造,在其向先前單位購買地塊時,圍牆並未包含在內,圍牆坍塌導致車輛受損,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雖無法查到所有權人 但實際使用人應承擔養護義務

因倒塌建築物涉及區域調整等曆史遺留問題,無所有權登記,管理主體責任不明,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多次到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調查,但仍未能查詢到該堵圍牆的所有權人。為了查明涉案圍牆實際使用情況,承辦法官進行實地勘查。從A單位大門進入後,穿過單位的建築,可到達涉案圍牆,該圍牆離單位內建築間隔3、4米,堆積部分建築垃圾。涉案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停放在與該圍牆相鄰小區圍牆下的停車位,該圍牆與小區的圍牆相鄰但不相接。

本案中,涉案圍牆倒塌造成車輛毀損,即圍牆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現A單位提出抗辯,涉案圍牆非為其所有,但根據地形顯示,涉案圍牆為A單位的一道圍牆,相鄰小區雖與該圍牆相鄰,但相鄰小區有自己的圍牆,與A單位並不共用。涉案證據顯示,傾倒的圍牆應是作為A單位與其他主體相區分的標界,即使該圍牆不是A單位所有,其也應對其盡到注意義務,該圍牆傾倒顯然係老舊失修造成,A單位未能及時盡到注意義務未對其加固或修葺,且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令A單位給付保險公司理賠款10萬元。

老舊建築物應及時排查隱患 規避法律風險

本案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關於建築物損害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A單位係涉案圍牆的所有人,但根據現場勘查的情況可以認定,A單位將涉案圍牆作為單位的一道隔離圍牆進行實際使用,應對該圍牆盡到注意義務,及時加固或修葺。

法官提醒,恰逢雨季,各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要認真檢查其所有及管理使用中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尤其要關注老舊失修建築物,避免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誌亞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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