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結婚、離婚都不必再拿戶口簿
2024-08-15 09:24

民政部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其中的第八條提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麵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明確,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相較而言,《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結婚登記環節刪去了提供戶口簿的要求。

此前在2023年7月,有網民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後答複稱,婚姻自由主要指不違背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提供戶口簿是為了明確婚姻登記的管轄權,防止重婚等問題的出現,保護婚姻當事人的權益,與婚姻自由並不矛盾。

另有網民2023年6月在民政部網站留言稱,現在婚姻登記必須提供戶口簿不合理,身份證與戶口簿本質上是一樣的,都由公安機構頒發,具有同等效力。為什麼提供了身份證還必須提供戶口簿?很多年輕人往往因為父母粗暴幹涉而拿不出戶口簿,這與憲法規定的“結婚自由”原則相違背,建議對此規定進行修訂。

對此,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答複稱,網民的建議我們將予以關注。

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在離婚環節作出調整。其第十五條提出,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

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則載明,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澎湃新聞記者 鍾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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