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講透了!“拆封商品不退”於法無據,均屬於無效的霸王條款
2024-08-17 21:39

揚子晚報網8月17日訊(通訊員 陳紅生 記者 萬淩雲) 《消法》設置的網購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製度,是對消費者“後悔權”的一種保障。然而,記者17日從鎮江市消協了解到,一些網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落實退貨責任。“這種做法於法無據。”

鎮江消協介紹,6月17日,消費者於女士向鎮江“智慧315”平台投訴反映,她在一團購網站買了一台電磁爐,券後價格為173元。拆開包裝後不想要了,於是要求退貨退款。客服答複稱,由於於女士已經拆封,影響二次銷售,拒絕退貨。

“退貨時,消費者應當保持商品完好,但並不是說商品包裝拆開就不能退。

如果要求退貨商品不能拆封、驗試,消費者合法權益將受到極大限製,無理由退貨就失去了意義。”鎮江市消協法律專家委員會的傅小景律師表示,根據7月1日實施的《消保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

傅小景律師介紹,《消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等法律法規中,關於退貨商品是否“完好”的規定,包裝並不在確定商品是否完好的範圍。“因此,商家堅持拆封以後不能退貨或者額外設置阻礙七天無理由退貨的其他條件,均屬於無效的霸王條款。消費者的拆封行為,隻要符合‘商品完好’的規定,沒有出現影響二次銷售的問題,商家就要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義務。”

那麼,商品完好與不完好,究竟如何認定呢?

鎮江市消協表示,依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不過,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比如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製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因此,消費者在網購這些產品時,驗貨的過程要格外謹慎。

鎮江市消協還提醒消費者,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在購物平台還是直播間,消費者都要保存好交易記錄。如果出現消費糾紛,可以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介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同時,鎮江市消協建議網店經營者,對於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該充分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電商平台也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完善七日無理由退貨的申訴、投訴流程,及時並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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