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主題樂園的一名年卡會員通過會員價格訂購樂園酒店,然後低買高賣轉售給他人,遭舉報後被樂園撤銷年卡並禁止再次入園。為此,該會員將樂園訴至法院,要求解封年卡並賠償禁卡期間的損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這起特殊的服務合同糾紛案,維持原判,駁回了該會員的全部訴訟請求。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這樣私下出售會員權益的情況並非個例,對此律師提醒,其實這樣的行為買賣雙方均麵臨多項法律風險。
“房販子”遭舉報,被撤銷年卡並禁止再次入園
2023年4月,上海某主題樂園突然收到一封舉報該樂園酒店“房販子”的郵件。
發件人在郵件中表示,“用他自己的身份證辦入住之後再把房卡給別人或一起辦入住,他自己不住,可以監控驗證,建議官方把他訂單全部取消,維護真正住客的權益。”
發件人在郵件附件中貼出了被舉報人在朋友圈轉賣該主題樂園酒店房間的截圖。被舉報人除了發出酒店訂單圖片,還附上文字:“某某酒店8000多了!誰需要9000轉了,附帶(4月)30號、(5月)1號最多8人購票資格和早享入園!”
郵件中的被舉報人為黃某。2023年4月開始,黃某利用主題樂園酒店的審查漏洞,以自己年卡的七折優惠訂購酒店房間,在網絡交易平台公開售賣,並賺取差價。其間,黃某先後多次陪同不特定遊客分別於開園前辦理主題樂園酒店入住,並通過房卡傳遞的方式在優先通道多次出入樂園,最後交其他遊客持卡實際入住。
主題樂園收到舉報後,短信通知黃某,稱其因違反樂園遊客須知及年卡須知,即刻撤銷其年卡並禁止其再次入園。
起訴要求解封年卡,一審法院判樂園有權解除合同
黃某對此感到不滿,起訴至法院要求解封年卡,恢複年卡相關權益,並要求主題樂園賠償其禁卡期間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對不特定他人銷售會員權益行為違反了樂園《條款及細則》《遊客須知》的相關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雙方合約未到期,樂園有權解除合同,剩餘合同費用與違約金抵消處理。
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黃某不服提起上訴。
根據上海一中院公布的案情,該案二審過程中,主題樂園稱黃某通過低買高賣轉售相關權益,違反了年卡合同,也給樂園帶來了損失,其處置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樂園遭受經濟損失,無需返還費用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年卡被非正當使用情形下主題樂園有權隨時撤銷該卡而毋須退款或賠償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樂園是否據此享有單方解除權;以及主題樂園解除合同後是否應返還合同費用。
對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認為,主題樂園有關年卡的《條款及細則》《遊客須知》等格式條款,是對持卡人非正當使用年卡行為合理、正當的限製。黃某的牟利行為,客觀上已造成多人“逃票”入園的結果,直接損害了主題樂園的財產權利。
因此,本案所涉條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主題樂園對相應條款也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黃某的行為,本身有悖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入園秩序,對其行為應當予以否定。
而對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法院則認為,黃某的違約行為已對主題樂園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且主題樂園方在核實其行為時必然耗費了相應人力物力。因此,主題樂園解除合同後無需向黃某返還合同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律師說法
出售、購買會員權益者均麵臨多項法律風險
從表麵上看,黃某出售自己的會員權益通過賺差價獲利,而交易對象也以較低的價格入住酒店,這似乎是一種雙贏的局麵。因此,這樣的交易並非個例,而是存在一定的“市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除了上海這家主題樂園酒店,在其他一些高檔酒店也有這類情況發生。此外,一些會員製的超市也存在會員通過網絡出售“一次卡”的情況,讓非會員可以省去兩三百元的會員費,隻花很少的錢就能享受到會員購買待遇。
那麼,從法律上來說,應當如何看待這樣的行為呢?
“會員卡通常由發卡方提供持卡人專享的價格、優惠和其他權益,持卡人支付會員費,雙方是合同關係,應彼此尊重契約。”江蘇大名大律師事務所的馮斐律師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如果免費或低價使用他人會員卡享受這些權益,會令經營者遭受經濟損失。
她告訴記者,對於出借或出售會員權益者,除了麵臨會員資格被凍結乃至撤銷等違約責任,還有可能引發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因為會員卡綁定了持卡人的姓名、聯係方式等個人信息,將卡出借可能會導致這些信息被他人獲取和利用。此外,如果長期以出售會員權益獲利,還可能涉及非法經營、偷稅漏稅等法律問題。
“另一方麵,對於會員權益的購買者來說,隨著審核的加強將更加容易被識別。”馮斐表示,經營者在發現後通常會拒絕為其提供會員服務,也有可能會要求其按照正常價格結算,此時已支付購買單次會員權益的費用很可能就此“打了水漂”。因此,如果想享受會員權益,還應該通過經營者提供的正常途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