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EONLY”品牌推出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深受消費者喜愛,價格通常在一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近期,創建該品牌的諾誓公司發現,溧陽某鮮花店銷售的一款“玫瑰熊”公仔造型與自家公司的“玫瑰熊”永生花公仔外觀十分相似,隻是這家花店使用的材料是泡沫塑料片,做工比較粗糙,售價在200元左右。諾誓公司認為這家鮮花店的行為侵犯了自家“玫瑰熊”永生花公仔造型的著作權,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013年,原告諾誓(北京)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誓公司)創建了“ROSEONLY”品牌,於同年推出了“玫瑰熊”永生花公仔,“玫瑰熊”由永生玫瑰包裹,胸前係上ROSEONLY經典同心雙蝴蝶結。因產品造型獨特可愛,“玫瑰熊”在微博、“小紅書”等社交平台成為風靡一時的“網紅”產品,深受消費者喜愛,價格通常在一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諾誓公司擁有“ROSEONLY”“玫瑰熊”永生玫瑰的美術作品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以印刷、複製、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係複製作品行為。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的行為係發行作品行為。本案中,被告鮮花店銷售的涉案產品與諾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輪廓、造型、肢體形態、顏色、玫瑰花分布、作品結構等主要特征和表現形式上高度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鮮花店未經許可複製、發行諾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最終,經過對有關侵權產品進行當庭比對以及法院釋法明理,被告鮮花店充分認識到了自身行為的違法性,雙方溝通協調後,最終達成調解,案涉糾紛得到了實質性化解。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麵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文化創意產品是著作權人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果,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應當受到社會尊重和著作權法的保護。仿冒、複製他人著作權作品並低價銷售,涉嫌侵犯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通訊員 孟可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馬奔
校對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