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這些病服這些藥,不能駕車
2024-09-01 08:36

如今,人們對禁止酒駕和醉駕已不陌生,卻容易忽視“病駕”,“病駕”是指患有影響駕駛能力的疾病或身體狀況不佳時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稱“帶病開車”。隨著“病駕”引發的交通事故頻頻曝光,其所暴露出的交通安全隱患也越來越被人們所重視,它產生的後果不亞於其他交通違法行為。

7月24日22時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烏拉泊大隊民警在G30連霍高速烏拉泊西主線收費站執法崗亭執勤時,一名機動車駕駛人前來求助。

經詢問得知,阿某從甘肅省駕車前往新疆阿克蘇市,經過連霍高速芨南路段時,突然感覺心慌頭暈,還出現四肢無力、手抖的情況,有兩次車輛差點蹭到高速公路的護欄上。

阿某連忙停車谘詢醫生朋友,朋友判斷此症狀應當是心髒病所致,建議他含服速效救心丸。但阿某並未攜帶藥品,於是強忍不適感又駕駛了近20公裏來到收費站。民警了解阿某的症狀後,迅速拿出執勤包內的速效救心丸讓其含服。隨後,阿某在執法崗亭休息了半小時,心慌頭暈的症狀有所緩解。

同樣是“病駕”,下麵這個駕駛人就沒那麼幸運了。

8月2日13時40分,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高支隊卡子灣大隊民警巡邏至G7京新高速上沙河立交橋路段時,發現一輛白色小型客車撞到應急車道的護欄,車輛右側引擎蓋翹起。

民警連忙做好防護,上前查看駕駛員情況,隻見駕駛座上一名男子仰麵躺著,臉色蒼白。民警連續喊了幾聲,他才虛弱地回應:“我渾身沒力氣,頭暈惡心,剛才眼前一黑,就撞上護欄。”

民警忙撥打120急救電話,之後向駕駛人朱某了解情況。當天早上,朱某感冒發燒,到醫院就診,因有急事,他將吊瓶速度調得過快,打完後感覺不適,但還是強撐著駕車回家,這才釀成險情。

朱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被公安交管部門判定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新疆公安廳交警總隊事故處理和秩序管理支隊秩序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張端海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病駕”司機一旦在行車途中發病,會導致無法正常駕駛,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張端海分析了“病駕”易引發交通事故的三大原因:

首先,“病駕”具有隱蔽性。大多數“病駕”者在正常情況下無異於常人,病症難以被發現,有些人會故意向執勤民警隱瞞病史,也有些人是因多年未發病,甚至不知道自己身體有病。

其次,“病駕”具有突發性。很多駕駛人的病症常常突然發作,無法預料和預防,因此在患病期間依然駕駛車輛上路,有重大安全隱患。

最後,“病駕”具有嚴重的危害。“病駕”者在突發疾病時,觀察、判斷、控製、反應等能力急速下降,甚至會短暫昏迷,容易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

那麼,患有哪些疾病不能駕車?

張端海介紹,患有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係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人,不允許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同時,服用以下這些藥物後也是不允許駕車的:一是抗組胺藥,通俗地說就是抗過敏藥,這些藥物對中樞神經有明顯的抑製作用,會產生嗜睡、眩暈、頭痛乏力、顫抖、耳鳴等副作用;二是解熱鎮痛藥,這類藥物會造成患者頭暈頭痛、耳鳴、視力下降等;三是鎮靜催眠藥,服用這類藥後,常有嗜睡、注意力不集中等反應,甚至還會出現肌肉抽動、手指震顫等現象;四是降糖藥,如果注射或服藥過量,之後又未及時進餐,血糖的快速降低會誘發低血糖從而導致驚厥、昏迷、意識模糊等症狀。

張端海提醒廣大駕駛人,要充分認識“病駕”危害,申領、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如實申報是否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如果明知自己患有禁駕疾病,卻隱瞞事實申領駕駛證或帶病開車,一旦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就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行為了,還可能構成犯罪。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駕駛人要及時關注身體狀況,不“病駕”、不瞞報,守法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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