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丈夫替妻子提出辭職,還有經濟補償金嗎?
2024-09-05 21:36

女員工的丈夫替妻子提出離職,公司同意並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後告知該員工“經你申請的辭職流程已完成審批”,對此員工否認自己是主動辭職。這樣的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日前,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特殊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最終認定本案屬於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法判決公司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4.1萬元。律師提醒,一些用人單位會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套路”員工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在離職材料中因按真實情況寫明離職原因。

公司發函稱“主動申請離職”,女員工否認

王娟是湖南省湘鄉市一家公司的員工,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十多年。2023年12月底,她的丈夫與公司管理人員張偉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王娟的丈夫提出要王娟辭職。

王娟和同事吳斌同為該公司計劃財務部的員工,兩人共用一個OA賬號,張偉要求王娟使用該OA賬號辦理離職手續。吳斌操作OA係統填寫離職申請後,王娟在OA係統中最後點擊提交。

2024年1月,公司向王娟發送《關於辦理離職手續的函》,並告“經你申請的辭職流程已完成審批”。王娟當即回複,“請問是我本人意願申請的辭職麼?張偉一個經理一句話讓吳斌走個辭職流程,就能讓同事代勞把員工辭退了麼?”


隨後,王娟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4.1萬餘元,但公司仍認為王娟屬於主動辭職,不服該裁決,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離職係公司提出,應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湘鄉法院公布的案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娟從公司離職是用工單位、員工雙方協調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還是王娟單方主動辭職。

經查明,王娟的丈夫與公司管理人員張偉發生爭吵後,公司提出讓王娟走離職流程。公司並無證據可以證實王娟主動要求離職,公司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王娟在此次爭吵之前提出過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即使王娟的丈夫提出讓其離職,但王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丈夫不能代表其進行意思表示。王娟在收到公司的辦理離職手續通知後,拒絕進行工作交接,否認自身主動辭職行為,證實離職申請並非其本人主動行為及真實意願。因此,以上事實表明實際係公司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非王娟主動提出離職申請。

對於王娟點擊提交OA離職申請的行為,法院認為,這實際上是其對公司提出離職要求的同意與確認。

法院據此認定,本案屬於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湘鄉法院根據王娟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一審判決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4.1萬餘元。據悉,該案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

離職手續存在套路,注意寫明真實原因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誰先提出解除請求是決定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關鍵因素。”對於該案法官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通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行為。“因此,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方對於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至關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存在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以各種理由“套路”員工,進而以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且此種情況並不少見。

對此,南京律協江寧分會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主任、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員工自書或在OA係統中使用“辭職”“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等表述,是一些用人單位規避支付經濟補償的常見手段。他提醒,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貪圖省事或急於結算工資就按照單位的不合理要求操作,而應當在離職交接等材料中,按照真實情況寫明離職原因是單位提出要求且本人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或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隻有這樣才能不被單位“套路”並獲得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應避免通過不正當手段迫使員工辭職。”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應與員工充分溝通,確保雙方達成一致,並在簽訂書麵協議時明確解除類型,防止因表述不明引發訴訟風險(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 微矩陣

 報紙廣告服務 新媒體廣告刊例價 技術服務

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369號新華報業傳媒廣場 郵編:210092 聯係我們:025-96096(24小時)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2120170004 視聽節目許可證1008318號 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蘇字第394號

版權所有 yabo2018

 蘇ICP備13020714號 | 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 蘇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