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賣房均反悔,買方諒解,賣房人可免除違約責任嗎?
2024-09-26 11:26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這不僅僅體現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在法律上更有著明確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居於特殊地位的誠實信用原則,就是約束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依照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當合同一方的當事人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時,即使獲得了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仍然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評價,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將由違約方承擔。賣房過程中屢次反悔的小張,雖然取得了對方“諒解”,但依然要“擔責”,具體看看什麼情況。

小張名下有一處老房產,在當地一中介公司的介紹下,與購房人老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老李先支付定金5萬元,居間費用在簽訂合同時結算清楚,若有任何一方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支付居間費。簽訂合同後,老李按約支付小張定金5萬元,並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2.5萬元。

幾天後,小張反悔了,經協商,老李同意解除合同,小張賠償老李包括居間費在內共計7.5萬元。

幾天後,小張與小葉找到了中介公司,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這次約定小張將名下的老房產出售給小葉,約定小葉先支付定金7萬元,居間費用在簽訂合同時結算清楚,若有任何一方不願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由違約方來支付居間費。

此後,小張聽說老房產可能拆遷,再次反悔。經與小葉協商後,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小張在支付小葉賠償款後,向無錫市梁溪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中介公司僅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務,故要求中介公司返還相應的居間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案涉兩份合同均明確約定了應當支付傭金的金額,雖書麵合同中並未載明在簽訂合同時應支付傭金一方的姓名,但是在兩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老李、小張、小葉均實際支付了居間費,故可以證明各方對於合同簽訂時應當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用均是明確的,且已經實際履行。

關於由違約方承擔居間費的條款,屬於各方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並不屬於加重當事人負擔的範圍,故對小張提出的相關條款無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從表麵上看,小張的兩次違約都是與買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合同,但實際上兩次合同的解除都是小張不願繼續履行合同造成的。老李和小葉都向小張進行了索賠,也沒有免除小張的違約責任。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小張作為違約方應當支付中介公司居間費。最終,法院駁回了小張要求返還居間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實踐中,購房雙方往往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購房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就是中介合同沒有履行完畢,就不需要支付全部的居間費。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也就是說,除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合同時,合同就已經成立並生效,此時中介公司就有權收取居間費。

此外,協商一致解除的合同並不等同於不再需要承擔實際損失。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該案中,小張的兩次反悔雖然得到了買方的諒解,但仍然需要依法承擔已經實際發生的損失。

通訊員 周優育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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