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償”?近日,徐州沛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對“父債是否應由子還?”這一問題作出了回答。
李某因工程經營需要,2011年至2013年期間,陸續在王女士店賒購塗料,並由李某或其雇員出具簽字單據。
2018年,李某因病死亡。王女士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遂持單據找到李某的兒子小李和妻子胡某,要求其償還欠款,小李和胡某均以無法確認簽字筆跡為由拒絕還錢。
多次交涉無果後,2023年2月,王女士一紙訴狀將小李、胡某訴至沛縣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李某欠下的塗料款。
庭審當天,胡某無故缺席。庭審過程中,法官聽取雙方陳述,對相關證據進行了核實。法庭上,王女士訴稱,李某賒購塗料,是用於多個工地,因雙方長期合作,相互信任,李某每次賒購塗料,都在原告的收料單上簽字或由其雇員簽字。李某死後,王女士對其賒購的塗料款做了最後核算,累計欠款177086元。王女士認為,小李作為李某的兒子,繼承了李某的遺產,依法應當償還李某生前的債務,付清欠款。針對王女士的訴求,被告小李不予認可。他認為,無法確認欠款的真實性,其不應償付該款項。
沛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工地工程需要,在原告處購買塗料等共計177086元,有李某或其指示的雇員出具的收料單為證,予以采信。李某去世後,其財產由其子小李繼承和管理,小李應在繼承和管理的財產範圍內,清償其父李某生前的債務。胡某與李某係夫妻關係,胡某亦未放棄繼承權,也應在繼承遺產範圍承擔清償李某生前債務的責任。據此,法官一審判決被告小李、胡某在繼承李某遺產範圍內償付原告王女士塗料款177086元。
小李不服本院判決,上訴至徐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中院法官明法析理、主持調解,雙方各退一步,達成調解協議,小李自願向王女士給付相應貨款。
法官說法:俗話說父債子償,但法律上卻未必如此。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一般情況下,應當各自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隻有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才需要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小李沒有放棄繼承權,實際繼承了父親李某的財產,應當在其繼續遺產範圍內,對父親生前未了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趙天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