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到了讀小學的年齡,卻因為父母均“失聯”在外地,無法辦理入學手續。無奈之下,孩子的外公外婆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為孩子的監護人,法官多方查找,終於分別聯係上孩子的父母,但兩人均怠於履行監護職責。近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這起特殊的未成年人監護權糾紛案件。最終,法官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出發,在走訪了解外公外婆對孩子的日常照料後,判決變更外公外婆為孩子的共同監護人。
孩子入學遇困難,外公外婆無奈找到法院
寧寧(化名)長年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兩位老人都已年近七旬,寧寧的媽媽一直在外,去向不明。轉眼寧寧到了上小學的年齡,兩位老人在為外孫辦理入學手續時遇到了難題,學校所需的材料都要求寧寧的父母簽名。
兩位老人無法聯係上孩子的父母,無奈之下到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看到孩子的父母對自己的孩子不管不問,法官在和老人談話時,詢問了孩子父母的情況。
沒想到,寧寧的外公表示,“我們也沒見過寧寧的爸爸,女兒隻給過我們一張孩子爸爸的身份證複印件。”老人告訴法官,現在自己聯係不上女兒,但孩子不能沒學上,他們也是實在沒辦法了才到法院來的。
法官問寧寧,知道今天來這裏是做什麼嗎?寧寧委屈地回答:“媽媽不回家,我沒法去上學。”
法官聽明白了兩位老人的來意,安撫了他們的情緒,做完筆錄後把兩位老人和寧寧送出法院。
法官多方查訪,發現父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
法官決定,一定要幫兩位老人解決這一問題,讓寧寧正常入學,同時健康快樂地成長,但從法律角度來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有監護能力的外祖父母才能擔任監護人。
變更兩位老人為孩子的監護人到底合不合適?法官認為,要先想辦法找到孩子的父母。
根據那張身份證複印件的線索,法官首先前往寧寧父親身份證地址所屬的民政局,調取其婚姻登記記錄。讓人沒有想到的是,記錄顯示寧寧的父親早在寧寧出生前就已經和其他女性登記結婚了。法官又根據寧寧父親的身份信息,調取了他的電話號碼,但當撥通電話說明來意後,對方否認寧寧是其所生,稱和自己沒有關係,隨即便掛斷了電話。
接下來,法官前往老人住處所在社區和派出所了解情況。社區工作人員介紹,平時基本沒有見到過兩位老人的女兒,聽說其在外麵欠了債。派出所民警則告訴法官,老人因為有人上門催債還曾報過幾次警。
法官又從派出所調取了寧寧母親的聯係方式,多次嚐試才打通了電話。法官將案子的情況和寧寧的母親進行了溝通,對方表示“自己沒回家隻是因為沒有賺到錢,等發財了肯定回家照顧孩子”,但當法官問及寧寧的身高、喜好和學校這些最基本的信息時,寧寧的媽媽語塞了。
為讓孩子健康成長,外公外婆成為監護人
那麼,兩位老人是否能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呢?
一天後,法官又來到寧寧就讀的幼兒園。幼兒園老師告訴她,寧寧的外婆曾經是他們的同事,工作特別認真,“寧寧在學校很聽話,被外公外婆教育得很有禮貌。幼兒園的家長會、運動會也都是外公外婆參加,從來沒有見過孩子的父母。”
據幼兒園老師回憶,每年母親節活動時,別的小朋友都是畫自己和媽媽的故事,而寧寧卻從未提到過自己的媽媽,畫的都是外公外婆。
經過一番細致地調查,法官對寧寧的家庭有了深入的了解。“當親生父母怠於履行監護義務,不能好好撫養幼兒時,理應喪失監護人資格。雖然聯係上了寧寧的母親,但很顯然她對孩子的情況絲毫不了解,如果將孩子托付給這種不盡義務的母親,將不利於寧寧的身心健康和順利成長。”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變更外公外婆為孩子的共同監護人。
>>律師說法
《民法典》規定法院指定監護人情形
該案承辦法官李滕介紹,寧寧的外公外婆收到判決書後,第一時間給她打來電話表達了感激,希望寧寧長大後能像法官一樣,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後來,她還和孩子的外婆一直保持著聯係,外婆經常會在微信上與她分享孩子在學校的快樂瞬間。
“對於監護人,《民法典》作出了具體規定,除了明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等,還規定了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情形。”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根據《民法典》第3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監護人具有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寧寧的父母雖然是其法定監護人,但由於他們一個拒絕承認寧寧是其子女,一個長期在外不歸家,對孩子所有事情均不知情,也無法照料,均怠於履行監護職責,並已經導致寧寧受教育等權利處於危困狀態。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據其外祖父母的申請,依法指定他們作為監護人,保障寧寧作為未成年人的各項權利。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