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抵刑期,找回“丟失”的十五天後他趕上回家過年
2024-11-24 18:06

“許檢,我收到裁定書了!15天行政拘留時間抵了刑期,我能回家過年了!”春節前,正在看守所巡視的駐所檢察官再次被異地羈押在阜寧縣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梁兵喊住,梁兵一邊給檢察官看裁定書,一邊說著。

時間回溯至今年1月中旬,梁兵約見阜寧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許檢,我之前因這起盜竊行為還被外地某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天呢,不知應不應抵刑期?”“判決書上怎麼沒有你被行政拘留的內容?”“這個我也不清楚,但我說的肯定是事實,請檢察官幫幫我”……梁兵滿臉期待地看著駐所檢察官。

在押人員反映的問題無小事,且梁兵剩餘刑期已不足一月。為精準查明事實真相,切實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駐所檢察官除複製了看守所梁兵檔案中的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外,立即赴案發地,在當地駐所檢察部門的支持下,依法調取了梁兵的起訴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等材料。

其中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均顯示梁兵曾於案發當日上午盜竊了被害人相關物品,上述文書均未涉及梁兵被行政拘留這一情節。而行政處罰決定書卻顯示梁兵曾於案發當日下午在同一現場盜竊了與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刑事判決書上載明的同一被害人所有的相同係列、數量白酒。行政拘留執行回執顯示,梁兵的15日行政拘留已於案發後依法執行完畢。

因該行政拘留決定書與刑事判決書確認的梁兵盜竊時間有衝突,阜寧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在無法確認梁兵僅實施一次盜竊行為的情況下,及時與該盜竊案件被害人和涉案地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員聯係。被害人與涉案地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員均否認案發當日梁兵有兩次或兩次以上針對被害人的盜竊行為。至於行政拘留決定書與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刑事判決書確認的梁兵盜竊時間不一致問題,經駐所檢察官與被害人、某地公安機關案件承辦人員細致核實,並結合110報警記錄時間和當時所作筆錄等,確認行政拘留決定書上所載時間係筆誤。

根據最終調查結果,可以認定刑事判決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的梁兵作案時間不同確係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所致,且涉案地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梁兵盜竊案件時遺漏了梁兵因同一盜竊行為被行政拘留這一重要情節,致使梁兵行政拘留期限無法被折抵刑期。阜寧縣檢察院在查明相關事實後,隨即向涉案地公安機關製發了《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其對梁兵案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糾正,督促其立即與所屬地人民法院溝通聯係,妥善處理梁兵刑期折抵問題,並詳細闡述了不糾正或不及時糾正的法律後果。

當地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梁兵被行政拘留的15日依法予以折抵刑期。(注:文中人物為化名)

通訊員 馮安山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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