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企圖逃避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最終隻得自食惡果。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執行異議案件,對被執行人以案涉房屋係其唯一住房為由,要求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費用的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020年4月,如皋法院受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經法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謝某分期給付秦某借款本金35萬元及利息;秦某有權就謝某名下抵押給其的位於如皋某小區的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後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因謝某未按調解協議約定給付,2022年3月,法院依據秦某的申請,立案強製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拍賣該房屋,謝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認為法院拍賣的是其名下唯一住房,根據法律規定應為其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費,故請求在拍賣款中保留其生活保障安置費。
法院查明,在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審理過程中,謝某與案外人李某於2020年6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謝某以78萬元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李某。李某按約向謝某支付購房款,並於2020年10月入住。
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中,謝某為向秦某借款而將案涉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秦某,並辦理了抵押登記。謝某不僅未能按約向秦某償還借款,反而在對方提起訴訟後,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並在收到購房款時未償還借款,可以認定謝某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之惡意。且案外人李某已入住,謝某自此即不在該房屋內居住。
因此,謝某現以案涉房屋係其唯一住房為由,要求為其保留生活保障安置費用,於法無據,法院予以駁回。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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