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的6箱茅台冰淇淋化了,誰來擔責?
2024-07-27 13:44

某食品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將6箱茅台冰淇淋(540盒)從南京運至台州,冰淇淋售價45元/盒,價值24300元。因冷鏈運輸價格昂貴且距離不遠,食品公司便自行使用泡沫箱加幹冰對這批冰淇淋進行包裝,交由物流進行常溫運輸。當天,食品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運費120元,冰淇淋從南京啟程前往台州。然而,食品公司方在提貨時發現冰淇淋有融化情況,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該案二審判了。

據了解,這批冰淇淋在啟程運輸的第二天,食品公司工作人員得知物流運輸車已經抵達台州,多次聯係托運的物流公司南京分點、台州分點工作人員,想要提前自提貨物,物流公司方稱要等貨物到達物流點卸貨後才可取貨。

第三天,食品公司工作人員接到物流公司員工通知後前往提貨,打開其中1箱冰淇淋,發現部分冰淇淋已經融化,遂拒收貨物。接著,以托運的貨物受損為由,將物流公司訴至棲霞區法院,請求返還貨款24300元及運費120元。

這家物流公司則拒絕賠償,認為雙方在貨運單上約定“從貨物實際起運之日起最長30日內到達目的地”,案涉貨物實際承運時間為2日,符合《物流貨運單》約定,並未超過雙方約定承運時效。其次,原告食品公司明知自己托運的貨物具有特殊屬性,既不願意增加運費選擇冷鏈運輸,也不在冰淇淋包裝內增添二氧化碳幹冰以保證零下溫度環境,其自身的過失是造成本次案涉貨物融化的唯一原因。

冰淇淋作為易融化的商品,其本身特性對包裝、運輸方式、運輸時間均有嚴格要求,原告食品公司對此應當明知。為降低運輸成本,該公司既未選擇冷鏈運輸,也未對運輸時間進行特別約定。收貨時僅打開1箱貨物並對其中極少部分冰淇淋進行檢查,發現有融化現象便全部拒收,未對剩餘5箱貨物進行檢查以確認是否仍有殘值。由於拒絕提貨,也未采取措施阻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導致所有冰淇淋至今仍留置在物流公司,原告食品公司對貨物的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因此,該公司主張物流公司退還運費120元,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公司發現貨物到達台州後,工作人員曾多次與物流工作人員聯係,希望能夠提前自提貨物,若此時物流方能夠積極予以協調解決,亦可將案涉貨物損失降至最低,但物流公司在知曉可能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仍拒絕變通、拒絕配合,未給予合理協助,造成案涉貨物毀損,對此應當承擔次要過錯責任。

按照雙方的過錯程度,棲霞區法院判決原告食品公司對案涉貨物的損失承擔80%責任,被告的物流公司承擔20%責任,並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食品公司與物流公司之間成立的運輸合同關係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依法成立並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托運人的義務除交付貨物、支付貨款外,還應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並選擇合適的運輸方式,否則因托運人過錯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胡春曉 曾淑芳 柳俐慊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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