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泳卡、美容卡、洗浴卡、洗車卡、報名培訓……如今,“先預付再消費”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消費模式。辦卡時,商家承諾各種優惠政策,然而一旦遇到消費者要求退卡退款就麻煩了。
7月27日,鎮江消協介紹,消費者呂女士向鎮江“智慧315”平台投訴稱,今年3月30日,在鎮江市區一家幼童藝術培訓機構購買了96課時(含贈送課時16課時)的培訓課程,總價為9300元。在學習了一段時間後,孩子不想學了,呂女士就找到公司,要求退還剩餘課時的費用。呂女士認為,9300元購買了96課時,每課時的退費費用應為96.875元;而商家認為,贈送的課時不應計算在內,應按80課時9300元計算,折合每課時116.25元。雙方未能協商一致。
大學生小唐花費1480元,購買了20節課舞蹈課程。但隻上了13節課,由於臨近放假,小唐就不想上了,便向該培訓機構提出了退費要求,希望培訓機構能將剩餘的13節課,共計962元退還給她,但遭到了拒絕。
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表示,唐女士提出的退還962元是根據其當初繳納的實際費用計算得出,但因為唐女士是以優惠價購買了舞蹈課程,在退費時,如果按優惠價計算,那培訓機構是無法接受的。所以,一般來說,他們都是按課程的原價進行退費。
經相關部門與該舞蹈培訓機構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培訓機構一次性退還小唐814元。
據了解,生活中類似的糾紛不在少數,如果消費者中途退卡,到底是按照“市場價”還是“優惠價”計算之前的消費總額呢?
鎮江市消協法律專家委員會的傅小景律師表示,《省消保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但並未就消費者要求退款做出明確規定。從公平原則的角度來看,優惠價格更符合課程的真實價值,也屬於事實上的成交價格,退費應當按照實際成交的價格進行。司法實踐中基本采用的都是這一觀點。
不過,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預付費消費合同直接明確約定:退費按照原價。對於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觀點存在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計算退費;二種觀點是認為退費按照原價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我更認可第二種觀點。”傅小景認為,按照原價退費的約定與“概不退費”條款的性質一樣,“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或者屬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和“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九十七條和《消法》第二十六的規定,該條款不成立或者無效。
鎮江市消協認為,消費者在辦卡時,如果商家已提前就優惠條件、退款金額等細則與消費者作出了合規的約定或明示,隻要該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後續退款金額應以約定為準。
如果雙方事前未就退款細則作出明確約定,如商家不存在違約或者過錯行為,還應綜合考量合同的履行程度、商家提供服務的情況、消費者單方放棄服務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誠信原則協商確定退款金額。
鎮江市消協提醒消費者,辦卡時不要輕信商家口頭承諾,要先問清楚商品或服務價格以及折扣方式,在合同中要詳細約定預付卡的使用範圍、有效期限、服務項目、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同時,要特別注意終止服務、轉讓等限製性約定,以免日後發生糾紛無據,給維權帶來困難。
通訊員 陳紅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淩雲
校對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