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女子買鱸魚被刺傷構成八級傷殘,超市被判承擔主責賠償13.9萬元
2024-08-01 22:27

顧客前往超市購買鱸魚,因沒有找到工作人員和打撈工具,於是自己動手用塑料漏筐撈魚,結果被魚刺刺傷,造成創傷弧菌感染、膿毒性休克症狀,住院84天方才出院,經認定構成八級傷殘。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罕見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賠償13.9萬元。消費者“主動”撈魚為何超市需承擔賠償責任?70%的比例是否過重?法官和律師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讀。

買魚被刺傷導致弧菌感染,構成八級傷殘

2022年9月,張莉(化名)前往超市購買鱸魚時,沒有看見工作人員也沒看見打撈工具。她隻見到幾個方形的塑料漏筐,於是自己動手用該漏筐撈鱸魚。在將魚裝袋過程中,張莉不慎被魚刺傷右手掌心,見隻是流出幾滴血,她當時並未在意。

誰知到了當天晚上,張莉發現被魚刺傷的手掌出現紅腫發熱現象,並感覺開始發燒,持續至第二天仍未好轉。同時被魚刺的手掌已出現紅腫潰爛現象,她趕緊前往醫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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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診斷,張莉被魚刺刺傷導致創傷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膚潰瘍、膿毒性休克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後,張莉在醫院瘡瘍蛇傷脈管外科住院治療了84天方才出院。

2023年7月,張莉委托鑒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認定構成八級傷殘。

張莉認為,自己在超市買魚時受傷,作為消費者健康權已受損害,於是她起訴至鼓樓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5萬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超市方辯稱,張莉在購物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可減輕己方的責任。

法院:酌定超市承擔70%責任賠償13.9萬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梳理超市等經營場所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發現,引發糾紛的原因大多數為顧客不慎摔傷等原因,該案中的情況顯得極為罕見。那麼,法院會如何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莉作為消費者前往超市購買商品,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其有權要求作為經營者的超市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超市經營的生鮮區,出售各種魚蝦類海鮮,顧客在捕撈過程中存在滑倒、被刺傷或者各類細菌感染等風險,其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專人捕撈服務或者帶有標明、說明正確使用方法的專業工具,現場亦需在明顯位置作出警示以防止消費者遭遇危害。但案涉超市未盡到前述義務,未提供專人捕撈服務,亦未提供專業捕撈工具,同時也未提示消費者注意相關風險。這導致張莉需自行撈魚,在此過程中被魚刺傷手掌,造成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法院認定,該超市對張莉的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張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預料撈魚過程中被魚刺傷的可能性,其在現場未安排專人撈魚及未提供專業捕撈工具的情況下,應當積極尋求超市工作人員幫助,即便自行捕撈亦應提高警惕、多加小心,防止被魚刺傷。因此,對於超市抗辯稱張莉未盡到注意義務,可減輕其責任,法院予以采納。

結合本案事實情況、雙方各自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鼓樓法院最終酌定超市承擔70%的責任賠償13.9萬元,張莉自行承擔剩餘30%的責任。

>>法官說法

損害結果不常見,注意義務不宜過分苛責

“本案是典型的違反法定義務而產生的侵權責任糾紛。”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超市作為經營者,對於生鮮類帶有一定安全風險性的產品,因此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的規定,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然而,本案中超市怠於履行此種義務,顯然存在過錯,故對於消費者購買商品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而在過錯判斷時,民法主要是鼓勵或要求以合理的方式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具體到本案中,生鮮魚蝦存在咬人、刺傷人的風險,超市應對這種風險作出必要提示,起到購物警示作用。”徐旭東表示,專業捕撈工具和安全包裝方法及材料的提供,也屬消費者安全購物的必要。商家如未盡到上述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擔過錯責任。

同時他認為,對商家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應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比如不應要求商家在安全購物上進行過度投資等。

不同於一般在超市內應滑倒等原因引發的糾紛,該案中原告是“主動”撈魚並因此遭受傷害。那麼,由超市承擔70%的責任是否過重?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指出,被魚刺後會造成細菌感染,因此導致“與魚接觸的毒性效應”“膿毒性休克”“與魚蟹類中毒”“上肢肌肉和肌腱損傷後遺症”等損害結果在生活中不屬常見,故對張莉自身的注意義務不宜過分苛責。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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