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整形手術後將自己的照片發在微信朋友圈裏,不想卻人盜用發在一款醫美App上,作為引流噱頭吸引消費者。女子氣憤之下,將對方告上法庭。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肖像權、隱私權糾紛案,最終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肖像權,判決其酌定承擔賠償8000元。
王某曾於2017年在某整形醫院進行整形手術,並多次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分享。一天,王某發現某醫美App自2017年7月起以合集形式先後發布16篇圖文,一直持續至今。這些圖文以王某為主人公,作為引流噱頭吸引消費者,王某因多次被人詢問到這件事,生活與心情受到諸多困擾。
王某認為,自己發在朋友圈的照片被盜用謀取商業利益,同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與隱私權。於是,她向秦淮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自然人享有製作、使用、公開以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某醫美App上的某賬號發布的圖文合集中,未經原告許可大量使用其頭像照片,此行為侵犯其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相關內容未提及原告姓名等具體身份信息,並未對照片進行關於手術的描述,因此被告的行為尚未構成侵犯隱私權。
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後果,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考慮原、被告素不相識,法院酌定被告承擔賠償8000元。
“隨著自媒體與各類網絡平台軟件的發展,肖像侵權事件屢見不鮮,給被侵權人的生活帶來負麵影響。”法官表示,《民法典》中以專章對肖像權的保護作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任何個人和單位都應遵守相關規定。
通訊員 洪紓媛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