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表達愛意贈與女友房屋並加以公證,如今反悔能撤銷嗎?
2024-08-11 18:14

熱戀期間,男方將自己的一套房產贈與女方,並將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但好景不長 ,兩人終是走到了分手的岔路口,男方此時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結一起此類案件。

男子小趙和女子小琴原係戀人關係。小趙名下有一處房產,為表達自己的誠意,他和小琴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合同約定小趙自願將該處房屋無償贈與給小琴,未附任何條件,且表示房屋剩餘貸款由他自行承擔。該份《贈與合同》己在公證處辦理公證。

公證處的詢問筆錄中,記載著小趙的表述:我們經過慎重考慮,同時谘詢過律師,知道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隨意撤銷;目前房貸尚未清償完畢,仍由我繼續償還,如貸款沒有還清且需要辦理變更手續時,我會提前清償完畢並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該贈與不附條件,對我的日常生活無影響,我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也有能力日後重新購房。

然而,兩人最終感情不和,以分手收尾,此後小趙始終未履行《贈與合同》內容。小琴遂訴至法院,請求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滌除抵押權後過戶到自己名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民法典規定了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主義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且被告多次在公證時表示明確知曉公證贈與的合同不可撤銷,因此,被告對贈與行為的法律後果明確知曉,現被告並未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還清案涉房屋貸款並辦理滌除抵押權手續,將該房屋過戶登記至原告名下。

承辦法官劉桂占認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並不是完全沒有條件限製,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根據權利義務相稱的原則,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的約束可以較雙務合同相對弱一些,準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盡管原則上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但如果對任意性不加限製,則等同於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信原則,對公序良俗也是一種衝擊。

因此,法律對贈與的任意撤銷作了如下限製:第一,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公證是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與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相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具有更強的嚴肅性和法律證明力,當事人進行公證的目的就是強化合同對雙方的約束力,故在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合同。第二,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殘、助學等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和社會性,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否則將與贈與的目的和宗旨相悖。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第三,依法不得任意撤銷的其他情形。如通過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不得任意撤銷。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劉桂占 高明明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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