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小夫妻因感情破裂選擇了離婚,然後離婚協議已經約定好,但雙方已經失去了感情基礎和信任,誰也不敢履約,生怕己方利益受到侵害。為履行協議,他們選擇南京公證處作為“橋梁”幫助雙方履行協議,公證處以提存公證幫助雙方解決了難題。
離婚協議擬好,雙方都不敢履行
小張與小齊是大學同學,剛畢業就結了婚,婚後卻因瑣事經常爭吵,都認為對方不適合共同生活,便去了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張將婚內購買的位於南京市棲霞區的一處房產及車位過戶給小齊,小齊向小張支付補償款人民幣100萬元整。兩人對財產分割均無異議,但在失去了感情和信任基礎的情況下,都擔心己方履約後對方反悔,於是先給錢還是先過戶成為了履行協議的難題。爭執之下,兩人來到南京公證處,希望通過公證的方式盡快完成權屬變更與貨幣交付。
指明爭議焦點,提出解決辦法
受理此事的小楊公證員認為,小齊與小張在財產上互有給付義務,現在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出現了信任危機,而搭建信任橋梁的最優公證方式無疑是提存公證。即先由小齊將全部款項轉入公證處賬戶,待小張完成過戶後,再由公證處將款項轉入小張名下賬戶。小張與小齊都認為以公證處作為“信用中介”的提存公證十分貼合需求,為充分預防糾紛、保證履約順利,希望小楊公證員能夠代書提存協議,明確房屋的過戶期限、增加戶口的遷移事項、細化款項的受領條件等。
綜合雙方訴求,擬定提存協議
為妥善解決上述爭議焦點,協助雙方盡快完成過戶,公證員在遵守法律規定和公證程序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了行為先後、履約期限、受領標準、違約責任等因素,擬定的提存協議主要四點內容:小齊在協議簽訂後立即將100萬元劃入公證處指定的賬戶;小張在公證處確認收到款項後,於30天內將房屋和車位的產權過戶到小齊名下,並完成戶口遷出;公證處在確認小張已達成受領條件後,將上述款項劃撥至小張指定的賬戶;如小張在協議簽訂後30日內未完成權屬變更及戶口遷移,公證處將退回全部款項,相應利息及費用均由小張承擔。
【公證員以案說法】
小張與小齊在簽訂協議後,依照約定逐步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預定期間完成了房產過戶及戶口遷移,公證員核驗無誤後,立即將款項轉入了小張的賬戶,成功的解決了一起因信任危機引發的民事糾紛。
公證員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證具有債的消滅和擔保效力,能夠發揮公證機構溝通、服務、證明、監督的職能。除上述事例外,現實中可適用提存的情形包含租金支付、貨物買賣、房產交易等多個民商事行為,提存標的物不限於貨幣,可以是票據、提單、權利證券、貴重物品等。此外,南京公證處在業務辦理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及市場交易習慣製定貼合實際情況的提存方案,以充分預防失信風險,切實保障履約安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付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