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公證處受理了一起繼承案件,作為被繼承人女兒的孫女士和遺囑受益人的孫子小孫在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就遺產如何處理爭論不休,並尋求南京公證處的幫助。公證員經過細細了解,才發現情況並非這麼簡單,並根據相關法律妥善解決分歧。
老人痛失愛子,寵愛孫子留下公證遺囑
原來,小孫的父親在小孫很小時就去世了,因此小孫兒時就格外受爺爺奶奶寵愛,爺爺奶奶也多次向周邊人表示以後要把房子留給孫子。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後,孫女士經過查詢發現其父母早在2003年就在南京公證處分別立有公證遺囑,均表示將房產遺贈給孫子,但母親在2008年在南京公證處撤銷了自己的公證遺囑。孫女士認為,小孫從小就知道爺爺奶奶的房子是給他的,對於爺爺的遺囑他應該很早就知道的,但是小孫並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表示接受遺贈,是在自己查到遺囑後,才和自己說起這件事兒,所以遺產應當全部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而小孫則認為,自己是在爺爺奶奶都去世,姑姑查到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才知道遺囑的具體內容,然後就和姑姑協商有關遺產的處理問題,但自己不知道該用什麼形式表示自己接受爺爺的遺產,所以就口頭和姑姑說了一下。至於奶奶的遺囑,需要查看撤銷遺囑的視頻再決定如何處理。
姑媽和侄子產生分歧,公證員釋法化解
公證員首先安撫了雙方的情緒,然後讓孫女士和小孫觀看了兩位老人立遺囑和撤銷遺囑的視頻,雙方對於公證遺囑和撤銷遺囑公證都表示認可,但對於小孫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接受遺贈,雙方還是存在分歧。公證員詳細解釋了有關接受遺贈的法律規定,並告知孫女士,從雙方的敘述及提供的材料可以明確,小孫是並不清楚老人立遺囑的事兒的,包括對於小孫奶奶撤銷遺囑的事也都是不了解的,小孫在得知公證遺囑內容後,也第一時間當麵告訴孫女士表示自己要接受爺爺的遺贈,所以小孫接受遺贈是有效的。同時,公證員也從親情的角度出發,勸解孫女士和小孫兩人珍惜親情,不能因為老人的遺產而斷了雙方二十多年的血脈親情。最終,在公證員的耐心勸解下,孫女士和小孫達成了協議,孫女士按照法定繼承單獨繼承了母親的遺產,小孫表示接受了爺爺的遺贈,並作為代位繼承人放棄繼承奶奶的遺產,本案最終得到圓滿的解決。
【公證員說法】
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明示接受或放棄
本案麵對的一個現實問題,就是受遺贈人如何正確接受遺贈。根據《民法典》第1124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表示,視為放棄受遺贈。對於該條應該理解為法律規定接受遺贈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明示,至於以何種形式作出明示,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作出具體規定。
那麼受遺贈人如何正確接受遺贈?南京公證處建議:作為受遺贈人,在知曉遺囑內容後,在法律規定的六十日內,及時到南京公證處申請辦理接受遺贈公證,以實際行動固定自己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情況和小孫類似,遺產還涉及法定繼承,那也可以到南京公證處先辦理聲明書公證,聲明自己接受遺贈,然後去和其他繼承人協商,協商一致再到南京公證處辦理接受遺贈和法定繼承公證。這樣做,不僅可以避免因協商遺產處理而錯過表示接受遺贈的最佳時間,免去證明自己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的煩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穆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