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抓實公正與效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其中,無錫市梁溪法院審結的“某居委會訴吳某等人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入選,這也是江蘇省唯一入選案件。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無錫市梁溪區揚名街道某社區居委會(當時為無錫市南長區)與曹某及其兄弟姐妹簽訂協議,約定由某居委會定時定員結對子照看關心曹某,每月給予曹某基本生活費,免費看病診治,逢年過節給予曹某各類生活補助及慰問生活用品等,養老至壽終;曹某現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在曹某壽終後,產權移交某居委會。
此後,某居委會按照約定履行了扶養義務。曹某逝世後,曹某的四個子女要求繼承遺產,與某居委會產生爭議。某居委會遂將曹某的四個子女吳某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某居委會與曹某簽訂的協議有效;2.曹某名下的房屋、股權、現金、存款歸某居委會所有。
裁判結果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在2021年審理時認為,老年人自願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簽訂的由該組織承擔其生養死葬義務並接收、處置其遺產內容的協議,應認定為遺贈扶養協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了對該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並為其養老送終的,應認定為已經履行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依法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案涉協議符合法律有關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屬於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原告某居委會對被扶養人曹某已盡到扶養義務,判決被繼承人曹某安置所得的房屋以及其生前遺留的股權、現金、銀行存款本息歸某居委會所有。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我國已經邁入老齡化社會,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養老困境愈來愈頻繁地呈現在我們麵前,亟待全社會協同破解難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遺贈扶養協議製度的主要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中,人民法院對居委會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予以確認,對居委會的贍養行為作出認定,充分肯定了居委會對老人養老送終所起的作用。本案的審理不僅實現了個案上的公平正義,更能夠倡導全社會積極助力養老,讓“不盡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司法理念深入人心,有力地弘揚尊老、敬老、愛老、助老的中華傳統美德,教育引導人們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心認同,讓崇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張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