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鬼秤”!南京4家經營戶被列入“嚴違失信”名單
2024-07-11 21:48:33

      近期,南京市場監管係統重拳出擊,重點整治市場“鬼秤”亂象,積極營造公平誠信的消費環境。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加強自律、誠信經營,現公開曝光一批因使用“鬼秤”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建鄴區某水產品經營部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15日,建鄴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建鄴區水西門農貿市場的某水產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將1000克標準砝碼放在涉案商戶正在使用的電子秤上,顯示的重量明顯超出允許誤差。次日,建鄴區局委托南京市計量監督檢測院對涉案電子秤進行檢定,檢定結果通知書顯示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2月從上門推銷的人員手中購買電子秤1台,在購買時已了解通過按鍵調整可達到更改所售水產品計重重量的目的,且當事人在水產品經營活動中一直使用上述電子秤稱重、銷售水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

     2024年5月31日,建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的相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的有關規定,建鄴區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二】溧水區某家禽經營部使用未經強製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5日,溧水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關於南京市溧水區武良琴雞行使用的電子秤不準的線索,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涉舉報電子秤無鉛封、未經強製檢定,通過秤上按鍵可實現稱重重量調節功能。當事人承認其使用該電子秤前,沒有對秤上鉛封和檢定情況進行檢查,該秤在案發前一年內未經強製檢定,其在經營中會視顧客情況使用該秤稱重重量調節作弊功能。但因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記錄,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

       當事人使用未經強製檢定電子秤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等有關規定,溧水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責令其停止使用未經強製檢定電子秤,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利用電子秤稱重重量可調節作弊功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溧水區局作出沒收其涉案計量器具,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的有關規定,溧水區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三】高淳區某豆腐店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5月30日,高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市高淳區漆橋農貿市場某豆腐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使用的電子計價秤可以通過秤上“M1”至“M6”按鍵改變顯示的重量讀數,最大可增加30%的重量。經查,在該電子計價秤上輸入數字按鍵“3”後按一下“去皮”按鍵,即可進入可調節重量讀數的模式,將其關機重啟即可恢複到正常稱重模式。當事人每日在銷售豆製品時為了提高利潤,將上述電子計價秤調整為可調整重量模式進行稱重。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秤正處於可調節重量讀數模式,故被現場查獲。

       2024年6月17日,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可通過秤上按鍵改變重量讀數的電子計價秤和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的有關規定,高淳區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四】高淳區某家禽經營部使用顯示重量可調節的電子計價秤案

       2024年5月31日,高淳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市高淳區東壩農貿市場某家禽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使用可通過秤上按鍵調節顯示重量的電子計價秤,以作弊的方式修改商品的稱重重量,對外經營從而獲利。經查,當事人在2024年5月22日的市場集體計量檢定時,通過重啟電子計價秤的方式退出作弊模式,以騙取檢定合格結果,主觀故意明顯,社會影響惡劣。

       高淳區市場監管局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行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台並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的有關規定,高淳區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同時,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典型意義】

     商家使用“鬼秤”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影響了誠信市場建設、加大了市場交易成本。南京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提高監管水平,重視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檢查工作,嚴厲打擊“鬼秤”計量器具的作弊違法行為,加強信用約束懲戒,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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