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月起滿足條件可按實際房租提取公積金,取消限額
2024-10-17 21:24:40

為支持繳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緩解新市民、青年人階段性住房困難,滿足繳存人多樣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日前印發《關於優化本市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24〕6號),將於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提高提取限額

一是對接住房租賃體係,提高租賃住房提取額度。除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繳存人,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繳存人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也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原來4500元月提取限額;同時,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依法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含單身家庭)月提取限額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是聚焦繳存人需求,加大對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支持力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租賃市場租賃住房,並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每戶家庭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新市民”是指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繳存人;“青年人”是指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繳存人。

此外,為支持人才安居,經本市人才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提取。

優化提取辦理

目前本市租賃提取主要采用定期轉賬模式,即繳存人委托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期提取轉賬,本次對此模式下業務的優化,還體現在增加提取頻次、調整提取扣款規則、固定提取日期等方麵。

一是在提取頻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請的市場租賃住房租賃提取業務,提取頻次由每季度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

二是在扣款規則上,改變原來“餘額不足,租賃提取轉賬中止”的規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請的租賃提取業務,支持繳存人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額時,按賬戶餘額提取(需保留一分餘額)。

三是在提取日期上,由原來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調整為固定“25日”提取。

下一步,本市住房公積金將繼續適應房地產發展新模式要求,適應繳存人租房需求,不斷調整優化租房提取政策和服務模式,持續釋放製度紅利。

關於優化本市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問答

一、本次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優化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麵?

答: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優化本市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相關事項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24〕6號)(以下簡稱“《通知》”),自今年11月1日起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租賃提取業務做出以下優化:

(一)

提高提取限額

1.提高租賃住房提取額度。繳存人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依法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含單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限額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2.加大對階段性住房困難群體支持力度。新市民、青年人租賃市場租賃住房,並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每戶家庭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新市民”是指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繳存人;“青年人”是指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繳存人。

此外,為支持人才安居,經本市人才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提取。

(二)

優化提取辦理

1.在提取頻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請的市場租賃住房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提取頻次由每季度一次調整為每月一次。

2.在扣款規則上,改變原來“餘額不足,租賃提取轉賬中止”的規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請的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支持繳存人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額時,按賬戶餘額提取(需保留一分餘額)。

3.在提取日期上,由原來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調整為固定“25日”提取。

二、申請本市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繳存人租賃本市租賃住房(以下稱為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金: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按照本市房屋租賃政策規定租賃市場租賃住房,或按照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等政策規定,租賃已經本市政府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一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按規定辦妥租賃備案;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等生效中提取業務;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五)無配偶關係的兩名及以上的個人共同參與租賃,同一時間段內僅允許其中一名申請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金。

申請人配偶符合以上條件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同時參與提取。

三、《通知》施行後,各類住房租賃提取額度是多少?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本市各類住房租賃提取額度如下:

1.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

2.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依法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限額為4000元。

四、《通知》施行後,如何對新市民、青年人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答: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本人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的,每戶家庭(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提取或與配偶共同提取)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其中,“新市民”是指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三年的繳存人;“青年人”是指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繳存人。

此外,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含網簽備案和未網簽備案),也可以按月提取限額4000元標準申請辦理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

五、《通知》施行後,對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的高層次人才有什麼支持措施?

答:本市人才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在本市無房且租賃市場租賃住房,每戶家庭(高層次人才本人提取或與配偶共同提取)可按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提取。

六、申請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應當據實提供並確認身份信息、婚姻狀況信息、租賃信息、提取金額、提取月份、手機號碼、銀行卡號、文書送達地址等申請信息,提供以下申請材料原件: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證明婚姻狀況的結婚證等材料;

2.申請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合作銀行一類借記卡;

3.新市民、青年人申請按實際房租提取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還應當提供繳納租金的稅控發票。已取得本市戶籍但不滿三年的新市民,還應當提供戶口簿;

4.通過委托逐月提取方式辦理的,還應當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

如申請人配偶同時參與提取的,配偶本人應當提供上述1、2兩項材料。

按規定可使用電子證照的,申請人可提供電子證照。

七、辦理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方式有哪些?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請租賃提取,提取方式分為以下情形:

1.申請人申請定期轉賬租賃提取,即按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申請提取支付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在合同網簽備案有效期、申請人提取申請確認期內,提取資金逐月支付。

申請人可通過官方線上辦理渠道在線辦理,或本人攜帶辦理材料前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配偶共同提取的,應當同時到場辦理。

2.申請人申請單筆提取已支付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市場租賃住房(需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租金(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申請),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提取資金按規定單筆提取支付。

申請人本人攜帶辦理材料前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配偶共同提取的,應當同時到場辦理。

3.新市民、青年人申請按市場租賃住房實際租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最晚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終止後六個月內提交申請),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提取資金按規定單筆提取支付。

新市民、青年人本人攜帶辦理材料前往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業務網點辦理。配偶共同提取的,應當同時到場辦理。

八、申請定期轉賬租賃提取,一段時間後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怎麼辦?

答:自2024年11月起申請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支持不足額提取,提取申請人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額時按賬戶餘額提取(需保留一分餘額)。未足額提取部分在業務生效期間逐月累計並自動補提,承租市場租賃住房未網簽備案的,按申請時間每年重新計算未足額提取金額。

九、申請定期轉賬租賃提取,具體支付時間是哪天?

答:自2024年11月起,定期轉賬租賃提取資金支付日期固定為提取支付月的“25日”。

十、提取資金如何支付?

答:提取資金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卡賬戶。

十一、在《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通知》實施之後原業務是否繼續有效?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申請成功的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繼續生效。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在提取頻次上,仍按原規定每月提取一次;在提取額度上,支持申請人最早自2024年11月1日起,提高月提取額度;在扣款規則上,自動調整為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額時按賬戶餘額提取(需保留一分餘額)。

2.市場租賃住房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仍按原規定執行,提取頻次仍為按季提取,不再支持變更提取金額,如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金額的,不予扣款。

十二、在《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但想要自2024年11月起享受《通知》新政,應當怎麼處理?

答:在2024年11月1日(不含)前已成功申請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如要享受《通知》新政的提取額度、提取頻次、扣款規則等,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本次調整前已成功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如需提高月提取額度,可最早於2024年11月1日在原租賃提取業務的“業務變更”中申請(提取頻次仍按原規定每月提取一次;扣款規則自動調整為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小於當月應提取額時按賬戶餘額提取)。

2.本次調整前已成功申請市場租賃住房定期轉賬租賃提取業務,如要按照新提取額度、提取頻次、扣款規則提取的,需終止原租賃提取業務,並最早於2024年11月1日按照新的月提取額度重新申請。申請成功後,自新的首次提取支付月(已提取月份不得重複提取)開始,每月按照新提取額度和扣款規則提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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